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紫应急罚〔2022〕5-1号 | 紫阳县能明矿业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案 | 紫阳县能明矿业有限公司 | 91610924223074242D | 薛从顺 | 2022年6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向紫阳县应急管理局移交5条问题线索,经我局查实,发现你单位存在“矿井主变压器采用普通型变压器,矿井主通风机控制装置为空气开关,今年雨季前矿山未根据防水检查情况编制防治水计划”3项违法事实。 |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九条(七)项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三)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
2 | 紫应急罚〔2022〕5-2 | 紫阳县能明矿业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案 | 雷杨勇 | 2022年6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向紫阳县应急管理局移交5条问题线索,经我局查实,发现你单位存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法定职责及考核标准”的违法事实。 | 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项和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