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6-14 08:25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2-350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22〕30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年06月14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紫规〔2022〕002—政府办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工作,提高结算审核的质量和效率,明确工作责任,防范工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资金(资产)”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基金、融资资金(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其他政府资金;

(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的自有资金及其他需要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以下基本建设项目: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能够承担相应工程价款审核任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法履行责任,对结算审核成果质量和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确定和咨询费

第七条 县审计局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小额零星中介库,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类型以及相应的资质要求、工作业绩等情况可从中确定中介机构。对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达到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并应在采购要件中明确要求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服从本办法管理。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办公设施、设备及专职技术人员等必要条件;

(三)具有健全的业务质量控制管理机制、较完整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守法经营,较好地执行行业管理规定,近3年运营正常且没有发生严重的违规、违纪、违法和业务质量事件,未被有关部门处理或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参审的执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审核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注册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近3年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行业处分;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十条 咨询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从项目投资概算安排的资金中列支。项目投资概算没有安排的,由建设单位申请财政预算拨款,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进行核算。咨询服务费包括基本审核费和效益审核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可在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效益审核费的承担责任,超过一定比例的效益审核费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三章 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结算审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对审定结果和结算价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未经审定的项目不得拨付工程尾款和进行项目决算。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结算资料,依照本办法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项目咨询委托合同,应约定以下事项:

(一)合同应明确委托标的、时限、费用、权利、责任、现场勘察核实等有关事项;

(二)中介机构完全自愿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结算审核义务;

(三)本办法规定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结算审核过程的监管,并协调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及时解决结算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结算审核留痕记录及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结算审核结束后,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含电子数据)报送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可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或审计。

第四章 中介机构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依据有关行业标准,公正、独立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参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核项目或事项,应签订保密协议,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参审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和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及其它礼品。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不得将受委托审核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不得参与由本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受托编制概(预)算、财政评审、招投标文件、结算及监理等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

第五章 结算审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中介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结算审核。

(一)准备阶段

1.中介机构成立项目审核组,根据合同要求和项目实际,至少配备2名及以上专业人员;

2.建设单位负责收集项目结算资料,并与审核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审核组要及时熟悉结算资料,审核项目结算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审核组不得私自从其他渠道获取项目结算资料;

3.审核组要掌握行业计价、紫阳县投资项目相关的工程计价和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审核阶段

1.审核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现行计价原则、计价办法,据实核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新增单价的合理性、变更签证的真实有效性,核准工程费用;

2.审核组应根据施工设计图、竣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结算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全面、准确、客观地做好书面和影像记录。现场勘察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监理单位等人员共同到场,于当天形成现场勘察记录并共同签字确认,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3.对涉及合同外增量和价格变化等重大事项、虚假的隐蔽工程和不实签证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审定阶段

1.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单位就中介机构形成的初审意见进行核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中介机构的结算审核结论有分歧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协调会商议解决,达成一致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2.中介机构从接收项目结算审核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委托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

3.中介机构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审核工作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和保管。结算审核完成后,应及时将审核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整理立卷,连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结算审核工作归档资料主要有:《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报告》《现场勘察表》《内部复核意见表》及其他相关审核过程性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结算审核过程中,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中介机构存在争议的,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调解或进行咨询。对争议、分歧较大的问题,可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途径办理,或采取仲裁、诉讼等手段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自建设单位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并按以下期限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具体时限(以下时限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的时间)为:

(一)结算审核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20天内完成;

(二)结算审核金额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的项目30天内完成;

(三)结算审核金额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的项目45天内完成;

(四)结算审核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60天内完成。

第六章 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中介机构诚信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协助建设单位按确认的审核结果办理结算手续,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在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中约定,政府职能监督部门审核或审计发现,因中介机构原因,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综合误差率超过±2%的,按以下办法调整咨询费,已经支付的应予追回:

(一)单项工程审核结果:±2%<综合误差率≤±3%时,按约定咨询费的80%支付;

(二)单项工程审核结果:±3%<综合误差率≤±5%时,按约定咨询费的50%支付,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单项工程审核结果综合误差率大于±5%或结算审定误差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不支付咨询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综合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为:(中介机构审核结果金额-政府职能监督部门审核结果金额)∕政府职能监督部门审核结果金额×100%。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发现中介机构不按合同约定,存在参审人员不符合要求、工作明显不到位、审核时间无理由拖延、违反中介机构工作纪律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纠正并将情况报相关职能部门,问题严重的终止委托合同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和参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暂停委托审核业务,或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协作单位黑名单,2年内不得进入县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市场等处罚措施,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二)玩忽职守,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结算审核报告的;

(三)泄露有关审核项目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经政府职能监督部门抽审发现,中介机构审核结果中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明显工程计量错误的;

(五)经政府职能监督部门抽审发现,同一年度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综合误差率超过±3%达到2次及以上的,或审核结果综合误差率超过±5%或误差金额超过±30万元达到1次及以上的;

(六)将受托审核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七)其他违反中介机构工作纪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或参审人所提交的审核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中介机构或参审人在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损害政府利益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修改的,按修改后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原文OFD: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管理办法.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