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紫阳县人民政府> 新闻中心> 公示公告>正文详情

紫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做好防范区春茶生产及运输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3-31 16:32来源:紫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各专班工作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春茶生产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防范区春茶采摘、生产加工及销售工作,按照《关于规范紫阳县茶叶企业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安联指办函2022〕129号)、《关于做好疫情防范区春茶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紫新办发〔2022〕34 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做好防范区春茶生产及运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鲜叶采摘收购

1.镇村因地制宜指导采摘区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专人指导督促用工茶厂(大户)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

2.采茶人员须具备身体健康(无感冒、咳嗽等症状,体温正常、无不良病史)、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色、无与核酸检测阳性病例可能重合的活动轨迹等条件;进入茶区后须每48小时做一次核酸检测、早晚各测一次体温。

3.采茶人员一般不跨村流动。确需雇用外来采茶人员的,需具有上述采茶人员基本条件,并由用工茶厂(大户)点对点接送,实行闭环管理。

4.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要求,用工茶厂(大户)要加强人员管理,建立用工台账并向镇村报备;采茶人员实行“居住地--茶园--居住地”闭环管理,在茶区的所有活动都须佩戴口罩,保持足够距离;用工茶厂(大户)安排好采茶人员食宿,做到就餐住宿不聚集,减少人员往来。

5.自有基地跨镇的茶厂收购运输茶鲜叶,须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办理鲜叶转运车辆通行证(县农业农村局安排专人协助办理,仅为基地和厂房跨镇的企业办理,须注明只在县内通行),并严格按“专人专车专线”要求管理,严禁途中随意停车、下车,严禁载运其他无关人员。

6.茶厂收购鲜叶时,交售鲜叶人员必须按照“一米线、不扎堆”的要求排队有序交售。

7.鲜叶转运车辆必须进行全面消毒,司机及随行人员除具备行业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上述第二条关于采茶人员的健康管理规定,并全程佩戴N95口罩。

二、茶叶加工

1.各茶厂做好车间、厂区的环境消毒工作,建立茶厂管理、生产加工人员台账,并向镇村报备。

2.在茶厂加工车间及其他场所参与制茶生产的人员,必须具备身体健康(无感冒、咳嗽等症状,体温正常、无不良病史)、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色、无与核酸检测阳性病例可能重合的活动轨迹等条件。进入生产区域工作后,每天做一次核酸检测、早晚各测一次体温,并实行闭环管理。

3.各镇负责督导茶厂严格落实茶企生产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确保生产加工环节安全。

三、物流运输

1.为降低社会面疫情风险,同时保障茶叶产品物流运输,在疫情风险解除前,各茶厂生产的茶叶产品快递物流业务由邮政、京东两家物流公司负责市场化运行,物流费用不得超过疫前水平,由各茶厂自主选择上述物流公司进行业务对接。

2.物流公司要制定规范的疫情期间春茶运输方案,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属地镇明确专人负责督促运输方案落实到位。物流公司要履行职责,实行“点对点”上门物流服务,做到“茶不等车”,不增加企业负担。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负责,按相关规定对两家公司承担物流服务的茶叶产品物表进行核酸采样检测,物流公司要按规范对承运车辆及运输产品进行专业消杀。

3.要严格做好物流公司茶叶运输车辆办证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县交警大队、县疾控中心等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落实人员防疫和车辆消杀等防疫措施,严格审核车辆信息和司乘人员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48 小时内核酸阴性报告、体温无异常等情况,经县农业农村局会商初审同意后,报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办理茶叶企业运输车辆通行证(县农业农村局安排专人协助办理),并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工信局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要广泛宣传疫情期间春茶生产鲜叶采摘收购、茶叶加工和物流运输政策措施,主动收集茶厂和茶农需求信息,做好物流公司与茶厂的衔接对接,强化相关防控措施落实和证件管理,确保上述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方先念(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13509153868

县疾控中心核酸检测联系人:杨俊(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电话:15319822520。

邮政公司联系人:金相平(紫阳邮政公司副总经理),电话:18992561988

京东物流联系人:包尚晋(京东物流安康片区负责人),电话:18291417599

附件:

1.紫阳县茶叶企业运输车辆通行证样式

2.紫阳县茶叶企业鲜叶转运车辆通行证样式

3.紫阳县申请办理茶叶企业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汇总表

4.紫阳县申请办理茶叶企业鲜叶转运车辆通行证信息汇总表

紫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