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2022-03-01 08:54来源: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 2022年2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索引号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22年03月01日
内容概述 2022年2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紫市监处罚202211 经营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食品案 紫阳县贺代林商店 612425640007156 贺代林 2021年11月25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瓦庙市场监管所开展冬季执法检查,在紫阳县瓦庙镇新房村七组当事人开办的店内货架上检查发现有“英顺牌”猪耳朵、“桃花雨”牌小萝卜两种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另有“品优香”牌散装面包食品发生明显腐败变质,总货值12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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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
2 紫市监处罚〔2022〕1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王永安商店 92610924MA70K2XD06 王永安 2021年11月23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场综合整治过程中,检查发现位于紫阳县麻柳镇街道王永安商店经营有小小杂粮等4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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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
3 紫市监处罚〔2022〕3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超过限制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紫阳县松雅批发店 92610924MA70QDLC94 李安霞 2021年11月24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场综合整治过程中,检查发现位于紫阳县麻柳镇街道紫阳县松雅批发店经营有小帅才雪米饼等8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1种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3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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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
4 紫市监处罚〔2022〕2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紫阳县雷贵兴商店 92610924MA70P5050X 雷贵兴 2021年11月23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场综合整治过程中,检查发现位于紫阳县麻柳镇街道紫阳县雷贵兴商店经营有好人家醇香牛油火锅底料等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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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
5 紫市监处罚〔2022〕9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紫阳县惠优选便利店 92610924MAB2XAB145 邹鑫 2021年11月9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b-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1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2021年11月8日从安康市汉滨区秦巴硒豆农副产品加工厂进购的该批次黄豆芽20斤。进购价格每斤1.4元,销售价格每斤1.68元,获得利润5.6元。当事人提供有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但不能提供该批次黄豆芽的检测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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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
6 紫市监处罚〔2022〕5号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紫阳县覃沛田商店 92610924MA70N2764M 覃沛田 2021年11月24日,紫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场综合整治过程中,检查发现位于紫阳县麻柳镇堰碥村五组紫阳县覃沛田商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重新申请办理的情况下仍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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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
7 紫市监处罚〔2022〕10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紫阳县万友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大地分公司 91610924MA70Q5K378 郭克华 2021年11月10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1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是于2021年11月9日从陕西润天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购,进购数量35斤,进价3.5元/斤,销价4.68元/斤,价格会不断调整,由于在销售过程中会产生损耗,平均每斤利润0.5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出具的快速检测报告和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欣桥市场检测室出具的快速抽检结果公示单。 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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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
8 紫市监处罚〔2022〕8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紫阳县天易购蔬菜水果商店 92610924MA70QM861T 方礼祥 2021年11月8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海南香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海南香蕉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从安康市三桥批发市场汉滨区张仲红水果店进购,数量是2件(22kg),价格是100元,每kg销售价格是5.16元,获得利润13.52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该批次海南香蕉的植物检疫证书。 当事人经营的海南香蕉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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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
9 紫市监处罚〔2022〕6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紫阳县优购优超市 92610924MA718JI7XU 陈扬贵 2021年11月12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1年1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2021年11月10日,公司给该超市配送了7.4kg豇豆,进价8元/kg、售价13.16元/kg,利润为38.18元。当事人提供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快速抽检结果公示单,但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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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
10 紫市监处罚〔2022〕7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紫阳县百嘉购超市 92610924MA70JBMH2C 王应旺 2021年11月11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白菜、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不合格。2021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10日分别从安康市汉滨区孙远兵农副产品经销部购进该批次芹菜67斤,进价2.5元/斤,销售价格2.98元/斤,每斤利润是0.48元;购进该批次白菜581斤,进价1.2元/斤,销售价格1.38元/斤,每斤利润是0.18元,在销售过程中损耗约30余斤;上述两种蔬菜利润合计:131元。当事人提供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该批次芹菜、白菜的农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单。 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白菜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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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
11 紫市监处罚〔2022〕12号 未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紫阳县江苏人口腔门诊部 92610924MA70PYMK2E 刘晶 2021年11月22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卫健局对紫阳县江苏人口腔门诊部进行联合检查:(一)现场抽查药品“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7支,批号:201008,“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5支,批号:20210111,未能提供购进票据,且未按要求贮存。(二)未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和养护保管制度、记录。(三)抽查定制义齿等医疗器械未能提供合格证明和验收记录。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0日从紫阳县城关镇国安针灸诊所拆借“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7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5支。经对紫阳县城关镇国安针灸诊所调查,该诊所于2021年10月27日从陕西现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0盒。2021年4月19日从陕西现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提供有上述药品同批次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单位资质。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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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8日
12 紫市监处罚〔2022〕13号 使用劣药案 紫阳紫康中西医诊所 92610924MA70QY8F8T 曾嘉庚 2021年11月22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卫健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紫邑新城5号楼108门面的紫阳紫康中西医诊所进行联合检查,现场在该诊所经营场所货柜内发现“呋喃妥因肠溶片”等5种药品超过有效期,总货值143.5元,执法人员对该诊所2021年3月份以来的销售系统数据和开具的处方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药品在过期后有使用情况。经查,该诊所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10月20日从西安市新龙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呋喃妥因肠溶片”等药品。提供有同批次的随货同行票据和购进单位资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五)、(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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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8日
13 紫市监处罚〔2022〕16号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紫阳县邓少糕点加工小作坊 92610924MA70R52H2B 邓正波 2021年11月9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红枣蛋糕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抽检当日,当事人共生产红枣蛋糕6斤,以15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总金额90元,经核算后,违法所得24元。未能全部提供红枣蛋糕食品原料购进票据等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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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
14 紫市监处罚〔2022〕18号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案 紫阳县杨洋洲早餐店 92610924MA70QEGR2C 杨光荣 2021年11月8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抽检当日,当事人共制作油条30根,以2元/根的价格全部售卖,货值金额60元,经核算,违法所得15元。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方经营资质等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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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
15 紫市监处罚〔2022〕17号 使用不合格煎炸油案 紫阳县余才明小吃店 92610924MA70PH491J 余才明 2021年11月12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煎炸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国家安全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原油大约15斤(购进价格5.4元/斤)、面粉8斤(购进价格2元/斤)加工油条55根。截止调查之日,除抽检煎炸用油2斤(计12元)外,剩余4斤煎炸用油已经被倒掉处理,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原油的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及供货方经营资质等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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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
16 紫市监处罚〔2022〕19号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紫阳县多米乐商贸有限公司 91610924MAB2XH6G4X 陈兴杰 2021年11月11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油麦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氟虫氰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以3.5元/斤购进油麦菜4件(40斤/件、140元/件),放置于经营场所的蔬菜区以3.98元/斤进行销售,销售金额636.8元,获利76.8元,未能提供食用农产品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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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
17 紫市监处罚〔2022〕20号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炸面制品案 紫阳县李二鲜鱼火锅店 92610924MA70K4JJ6X 金维益 2021年11月8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油炸面制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以3.5元/斤的价格购进鲜面片13斤,抽检当日对鲜面片(5-6斤)进行油炸加工,制成油炸面制品,以赠送的方式供客人食用,已全部食用,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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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1日
18 紫市监处罚〔2022〕4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紫阳县唐德平商店 92610924MA70JEPT89 唐德平 2021年11月23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场综合整治过程中,检查发现位于紫阳县麻柳镇街道紫阳县唐德平商店经营有郫大厨红油豆瓣(1Kg)等9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5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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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