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审核(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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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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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文件 |
1份 |
1份 |
原件 |
A4 |
请示文件包含附件材料,具体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方式方法及文物保护措施进行详细说明。 |
2 |
申请材料 |
1份 |
1份 |
原件 |
A4 |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拟改造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改造原因。 |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温馨提示:现场核查整改、重大事项听证、因申请方原因造成的超时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办理机构:紫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地点:紫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01月至06月工作日8:00-12:00;14:00-18:00
07月至08月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09月至12月工作日8:00-12:00;14:00-18:00
咨询电话:0915—4411365
投诉电话:0915—4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