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医疗卫生 |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21年12月24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紫市监当场处字〔2021〕150号 | 销售“人血白蛋白”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追溯 | 安康惠安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924MA70NWQLX1 | 庞西梅 | 2021年11月17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康惠安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就2021年11月17日接市市场监管局反馈的信息,第三方追溯平台阿里健康按照上游企业销售流向,于11月5日从后台数据中心筛查出的应该入网追溯的零售企业名单,显示该公司经营的血液制品未扫码、未入驻第三方追溯平台。安康惠安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血白蛋白”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追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规定。对安康惠安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血白蛋白”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追溯的违法行为做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 2、警告。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