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发改局关于《紫阳县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时间:2021-10-25 17:47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发改局关于《紫阳县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1-7072 公开目录: 解读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发〔2021〕17 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发改局关于《紫阳县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紫阳县山大沟深,地质结构复杂,加之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汛期山洪、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2000.7.13”“2010.7.18”,以及今年8月19日以来的暴雨洪涝灾害,造成道路、供水、供电、河堤、桥梁、通讯等基础设施严重损毁,住房、农田、作物等不同程度受损,“一年一小灾、十年一大灾”,甚至“2008.5.12”地震灾害也波及到我县。面对灾害隐患和灾害损毁,一些预防工程如不实施,一些隐患点如不及时治理,受灾设施如不及时抢修,对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生产生活造成不便,同步影响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要素保障和推进实施,经济发展势必受到制约。因此,在国家、我省、我县现有项目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既遵循上位法、又衔接地方规定,既切合应急抢险救灾实际,又利于具体操作实施的专门办法十分必要,便于监管单位、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方面在应急抢险救灾过程中有据可依、快速启动、快速落实,尽最大可能降低灾害损失,进一步优化管理运行机制,达到防灾减灾救灾目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8条。

第一条说明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主要目的是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降低灾害损失。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主要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和项目归属范围。明确规定,办法仅适用于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特别管理,其他类别项目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明确项目归属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项目;二是因灾造成设施损毁需要在3个月内完成恢复重建的项目。同时对项目归属包含的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划分。

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项目实施遵循的原则和确定项目的程序。原则是分级负责、注重效率、规范有序。确定项目的程序是先请示,后实施,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示县政府领导,按照紧急指示意见组织实施;二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书面请示县政府同意后,按照批示意见组织实施;三是联镇县级领导现场办公确定属于应急抢险救灾范畴的项目,请示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按照指示意见和现场办公具体意见组织实施。

第六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简化审批、施工主体确定、合同管理、资金支付、竣工验收、部门监管等操作规定。一是项目实施,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方案评估。二是项目实施实行特事特办,项目依程序确定后,项目单位可以先实施,6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三是项目单位必须留存相关支持材料,便于后续补办手续。四是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行业部门建立施工承包主体名录库,用于选择应急项目施工主体。五是特别紧急项目,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在施工承包主体名录库中确定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名录库中无适合施工主体的,再从名录库以外确定。六是一般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属于应当公开招标范畴的,可以容缺进行公开招标。七是不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工日计量计价方式。八是项目实施应当及时签订合同,特殊情况在项目实施之日起5日内补签,合同必须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施工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签订之日起3日内报县财政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九是工程款分三次支付,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工程竣工决算后、依法审计后等三个阶段分别支付合同款项的60%、20%、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下余款项。十是项目应当依法依规竣工验收。十一是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十二是救灾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施工承包主体、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必须依法公开。

第十六条、十七条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擅自确定实施项目和依程序确定项目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确定办法生效时间和有效期。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试行办法有效期2年。依据规定暂定本办法试行2年,试行后根据管理成效优化调整为正式办法。

原文链接:https://www.zyx.gov.cn/Content-2325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