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1-6589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紫政办发〔2021〕102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0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年11月08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紫规〔2021〕002-县政府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08日
紫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面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财政部等6部委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印发的《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1〕38号)、陕西省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的《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安康市财政局等6部门印发的《安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财农〔2021〕38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三农”投入新格局,围绕新发展理念,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成效为导向,以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集中财力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实现全县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遵循“创新机制、精准使用、强化绩效、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资金拨付、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安排全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制定全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组织召开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依据本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规划和行业规划,审查各项目单位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范围及变更事项;组织检查、考评及奖惩。全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实行县级统筹、财政协调、部门指导、镇村(县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工作机制,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分配、使用管理工作,每年按省市规定时间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市备案,组织涉农整合资金绩效评阶工作。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建立全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库,按照规定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安排、划拨和监管工作。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各镇,做好项目考察、论证、评估和投资概算,制定“十四五”期间年度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建设及投资规划。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涉农整合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和县级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定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法规,履行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法定程序,做好项目合同管理、公告公示、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安全、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支付、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工程和财务审计、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等方面管理工作。县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镇为全县17个镇,所指村、社区为全县175个行政村、32个社区,所指人口为全县农业人口、脱贫人口。
第二章 资金整合
第六条 紫阳县属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照国家整合试点政策规定,在2021—2025年继续落实整合试点政策。
第七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中省市县四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资金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水利发展资金。
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4.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5.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7.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
8.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1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2.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13.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15.旅游发展基金。
16.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1.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除外)。
3.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
4.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5.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
6.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农村环境整治部分)。
(三)市级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1.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级精准扶贫发展资金)。
2.村级互助专项资金。
3.农业发展资金。
4.畜牧产业奖补。
5.水利发展资金。
6.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级配套。
(四)县级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1.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本级预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县级其他应纳入涉农整合范围资金。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八条 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 依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 在延续整合试点政策期内,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和水利局等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编制分年度、分镇、村的项目安排计划,县财政局同县乡村振兴局依据项目计划和统筹整合资金规模编制分镇、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 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要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增强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严格落实当年安排和实施项目必须在当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行财务决算和结算,严禁涉农整合资金使用形成债务和欠账。
第十一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中省涉农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业减灾防灾、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要把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重点发展壮大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第十二条 负面清单。中央、省、市、县级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行政事业单位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垫资。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省市备案后,县财政局按照县发改局、乡村振兴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到各镇、各部门。
第十四条 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中省市追加的整合范围内的涉农资金要及时安排到项目。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涉农整合资金后,及时通知县乡村振兴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意见书面反馈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接到分配建议意见后进行审核并分配下达到各镇、各部门。同时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进行调整,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市备案。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属镇政府管理的资金,由镇政府审核后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或供应商。属县级相关部门管理的资金,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报帐。各镇、各部门严禁设立整合资金支出过渡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程序审批后可支付一定数额工程款;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财务决算,填写报账审批单,附相关报账资料(工程类项目附正式发票、招投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结算报告等,补助类项目附签字盖章的花名册、被补贴人身份证明等),在报账料齐备情况下,项目建设类资金报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核通过后,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工程承包单位或相关供应商,个人补助类资金按照中省规定纳入补贴发放范围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建立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报表制度。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方案的执行、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实际支付进度等信息形成报表,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项目。在项目入库前, 县乡村振兴局要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要纳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确保项目资金安排精准。
第二十条 项目发包应严格按照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4部门印发的(陕扶办发〔2019〕10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统一数额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类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投资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六)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不再进行财政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施工合同等进行严格管理。实行直接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主体责任,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明确4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类项目原则上镇政府为实施责任主体。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初验,对财务收支进行清理,初验合格后向主管部门报送请验报告,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县级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镇村实施的项目由镇政府组织验收,对验收结果负责,县级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复验(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个项目一套完整档案资料。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由部门收集项目资料进行归档;镇村实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及时收集项目资料送镇财政所归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结合全县项目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预算编制、评估、招标采购、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费用实际,从县级配套财政衔接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保证项目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中已经备案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按照程序调整并报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督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监管机构。县级主管部门、镇政府负监管主体责任,具体监管机构包括财政、审计、乡村振兴、发改等县级职能部门和镇政府相关机构。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出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建立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可研、设计、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实施进度、检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全面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接受人大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将涉农整合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程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实施后要在项目所在村或实施地进行公示公告,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间不少于十天。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配置效率。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负责组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要强化各镇、县级资金使用部门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县镇两级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县财政局批复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要予以公开。县财政局会同县审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对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单位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成效考核,作为下一年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违规使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扣回违法违规资金。
(一)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
金的;
(二)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导致资金使用不当的;
(三)无故延迟拨付资金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资金的;
(五)在资金发放中优亲厚友的;
(六)违反规定私存私放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改变资金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开支标准的;
(八)应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未执行的;
(九)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或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
(十二)违反财政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纳入负面清单规定的;
(十三)财政、乡村振兴、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未履行涉农整合资金绩效评价职责的;
(十四)其他违反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规违法行为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7日止。紫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紫阳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紫脱贫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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