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1-11-18 10:5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1-6090 公开目录: 法律规章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发〔2021〕19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版)》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原《紫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紫政发〔2017〕1号)同时废止。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紫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优美、富裕、幸福紫阳。

三、县政府要在县委领导下,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四、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廉洁。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

县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AB角)制度,副县长外出、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外出。

八、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

九、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

十、县政府应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正确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创新完善社会管理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全县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三章  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县政府作出重要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十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政府债务管控、大额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必须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按规定须报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报经县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得增加项目支出预算,确需增加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县本级资金,10万元(不含)以下,由常务副县长审批。县本级资金10万元(含)以上,由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未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县本级资金,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安排资金;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专题请示县政府,一般由分管副县长审批,涉及4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报请县长审批,由县财政局予以拨付。

十三、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五、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十六、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决定,不得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制定机关要定期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并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情况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县政府。

十七、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八、实行县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县司法局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集体学法活动。

十九、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深化政务公开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减少纸质文件印发数量,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

二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二、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要加大政府工作宣传力度,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发出“紫阳声音”、讲好“紫阳故事”,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减少对会议和领导个人活动的报道,对宣传文稿严格把关。

第六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三、县政府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主动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六、县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加大县长信箱、县长热线办理力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及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市驻紫各单位、各镇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安排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十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为列席单位。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出席指导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传达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上报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报请县委审定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要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 

(六)讨论研究各镇、各部门提交县政府决策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建设规划、资源配置(土地、矿产)、人力资源调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分配、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招投标变更、联办行政审批等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三十二、县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非党副县长组成,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事宜;

(二)根据县委提名,研究干部任免有关事宜;

(三)县长、副县长交流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听取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专题汇报;

(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五)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等一系列关于陕西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六)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史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七)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改革、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方面知识;

(八)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

(九)学习中央和省市县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十)上级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十一)通报和其他需要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相关副县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需县长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三十四、县长碰头会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通报县政府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安排县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十五、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按照县长委托或职责分工召集和主持,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凡涉及资金、项目、人事、机构编制安排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十六、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调和征求意见。部门意见有分歧的,由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人员协调,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县长确定。会议议题和文件会前送达与会人员,汇报发言控制在10分钟内。

三十七、县政府领导不能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应向县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需向召集会议的县政府领导请假,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十八、县政府各种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并按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印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召开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各镇、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各种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通报执行情况。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应及时如实向县政府汇报。

三十九、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提倡召开视频会议、现场会,套开、合开相关会议。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学习会议外,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超过半天,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控制在90分钟以内。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减少会议发言,严格控制讲话时间,倡导脱稿发言。

四十、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业务工作会议,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原则上每年只召开1次,时间不超过半天。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名义召开,不要求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不邀请不分管此项工作的县级领导陪会,不通知与会议主题无关人员参会。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县政府严格按照中省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配套规定处理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在部门、单位直接报送的文件上批示。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非县政府直属企业以及县政府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四十二、各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以正式公文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协商一致后报送。

四十三、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公办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为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拟办意见,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分管副县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

四十四、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报,由县长签发。

四十五、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公文,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涉及县政府工作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全局工作或机构、人事、资产、规划、政策、职权调整等问题,以及县长牵头负责的工作,由县长签发。

县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如同意、拟同意、建议××等),“圈阅”或“签名”视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四十六、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除涉密文件外,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下发文件,原则上只发电子文件,不发纸质文件。讲话稿在会议上已印发或网站已发表的,不再用文件、简报下发。未印发的经请示县政府相关班子成员,认为有必要印发予以整理印发。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部门报告类文件和请示类文件不超过1500字,简报一般不超过1000字,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

四十七、县政府,各镇和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一般公文处理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急办件立接立办。

第九章  严肃工作纪律

四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四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领导参加上级召开的相关会议,要及时向县长报告会议精神,并根据需要在县政府相关会议传达学习。

五十、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副县长及县政府党组成员外出(出市)、休假,须提前1天向县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及时向县委报备。各镇镇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出市)、休假,须提前1天向县长履行请假手续,待批准后分别向县委、县政府报备。

五十三、对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县政府重点工作实行公开承诺制,挂牌督办,跟踪问效。

五十四、健全完善外出学习考察制度。县政府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外出考察学习,返回后要及时总结考察成果,各考察组成员要结合各自工作撰写考察调研报告,汇总结集送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领导参阅。

五十五、各镇、各部门要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十章  加强廉政建设

五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实施意见”、市委“十项规定”和县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15条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

五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教育和约束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直面问题矛盾,强化“勤快严实精细廉”作风,实干苦干、善作善成,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在工作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第十一章   附  则

六十一、县政府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链接:https://www.zyx.gov.cn/Content-23393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