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5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21年11月05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5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股2021年11月5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紫市监处字〔2021〕231号 | 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 紫阳县界岭镇双明村卫生室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70036661092419D6009 |
肖昌晏 | 2021年11月1日紫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紫阳县界岭镇双明村卫生室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药房内用于中药称重的戥称未经检定。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做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