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3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2021-11-03 20:05来源: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股
文件名称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3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索引号 公开目录: 医疗卫生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21年11月03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3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股2021年11月3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紫市监处字〔2021〕46号 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紫阳县高桥镇龙潭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7019596109419D6009
王申林 2021年8月18日紫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紫阳县高桥镇龙潭村卫生室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药房内用于中药称重的戥称未经检定。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做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5日
2 紫市监处字〔2021 〕47号 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紫阳县高桥镇何家堡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7019596109419D6009
谢成林  2021年8月18日紫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紫阳县高桥镇何家堡村卫生室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药房内用于中药称重的戥称未经检定。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做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5日
3 紫市监当场处字〔2021〕142号 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紫阳城焕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924MA70RGW47K 2021年10月29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紫阳城焕路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执业药师黄晓慧不在岗,有销售“复方甘草片”等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4 紫市监当场处字〔2021〕143号 未建立购销人员培训档案 安康市朋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紫阳第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924MA70RPGE1R 2021年10月29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康市朋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紫阳第十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未建立购销人员培训档案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5 紫市监当场处字〔2021〕144号 未建立购销人员培训档案 安康惠安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924MA70NWQLX1 庞西梅 2021年10月29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康市朋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紫阳第十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未建立购销人员培训档案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6 紫市监当场处字〔2021〕145号 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紫阳县紫怡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924MA70J8945H 2021年10月28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紫阳县紫怡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有未凭处方销售“阿莫西林胶囊”等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7 紫市监当场处字〔2021〕146号 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紫阳县仁康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924MA70P5UK45 2021年10月28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紫阳县仁康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有未凭处方销售“莲花清瘟颗粒”等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8 紫市监当场处字〔2021〕147号 执业药师不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丹参片)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紫阳紫府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10924MA70R3KK6Y 2021年11月3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紫阳紫府路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执业药师不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丹参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