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紫阳县就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4-24 09:30来源: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名称 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紫阳县就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1-6176 公开目录: 扶贫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财社〔2019〕35 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年04月24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紫阳县就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就业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紫阳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4日

紫阳县就业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部署安排,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根据安康市扶贫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和省市就业扶贫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的各类补贴资金,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县人社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条 就业扶贫奖补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扶贫基地奖励性补贴、社区工厂奖励性补贴、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等支出;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用于县镇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支出。

第四条 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人员津贴补贴支出、“三公”经费支出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

对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其他培训补贴叠加享受。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个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80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 1)。到村到镇产业培训可不受最低课时限制,按照每课时 20 元补贴标准执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 100%给予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63个培训日)、培训就业率达到 50%,补贴标准每人每期不超过 4500元,培训就业率低于 50%的,按以上标准的 60%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补贴。GYB(产生你的创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50课时,SIYB(网络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补贴标准区分两种情况确定。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 1200 元给予补贴;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或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注册网店成功运行3个月的,按每人每期2000元给予补贴。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1、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文件;2、安康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审批表;3、紫阳县技能(创业)培训生活和交通补贴审批表;4、开班申办表(需要有人社局盖章);5、教学计划及教师资格证;6、培训人员汇总花名册;7、培训人员签到表;8、培训现场图片;9、培训人员生活补贴兑现证明及花名册;10、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11、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2 安康市贫困劳动力产业技术职业培训人员登记表等。

3.“新社区工厂”技能培训补贴。所有由人社部门认定的“新社区工厂”组织的新招录岗前培训及岗位提升培训均可享受每人1800元的培训补贴,直接兑付给企业,培训期限为3个月。创新兑现方式,按照每人每月 600 元分段兑现。

申请“新社区工厂”技能培训,应提供<重复词语>补贴申请报告、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员工工资发放签字表复印件或员工工资代发银行出具三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记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新社区工厂”以工代训补贴。对人社部门认定的“新社区工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且与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工资待遇发放达到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以工代训补贴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贫困劳动力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800元。以工代训补贴按照“先发后补”的方式进行,每年5月、11月为申报期。享受以工代训补贴后不再享受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申请“新社区工厂”以工代训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员工工资发放签字表复印件或员工工资代发银行出具六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记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到用人单位。

第六条 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可享受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分类确定。培训时间低于8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培训时间不低于8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50 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总额不超过2500元。

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组织实施的培训机构按照县人社局技能培训管理股室核定的补贴人数先行垫付发放至培训对象,培训机构在申报职业培训补贴时同步申报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第七条 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对吸纳当年未脱贫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单位缴纳部分的三分之二。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三项。

企业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3个月内向县人社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当年未脱贫贫困人口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企业基本帐户信息。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倾斜,在同期岗位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先发后补,每季度首月5日前由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向县人社局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紫阳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当期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上季度工资发放凭证。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财政预算资金往来账户。

第九条 特设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

脱贫攻坚期间,在全县各行政村特别设立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共计616个。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贫困劳动力就业。主要从事镇村社会公共服务工作,由各镇设置具体岗位并负责聘用管理。

特设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600元,按月申报兑付到在岗人员银行帐户。各镇人民政府在每月 5日前向县人社局提交岗位补贴申报材料,主要有:补贴申报文件、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表、在岗人员花名册、上月考勤表。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各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往来账户,各镇应在收到资金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聘用人员,并在每季度末31日前将当期岗位补贴支付凭证复印件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条 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 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上述创业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至12个月期间向经营地所在镇社保站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核表》,《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银行账户等复印件。超过该期限的,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镇社保站初审核实后转县人社局审核支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人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 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补贴

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给予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500元(贫困家庭子女为高校毕业生的,按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按申报时间先后予以核准。

贫困劳动力应在实现转移就业后6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其家庭成员(包括且仅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成年子女)向户籍所在地镇社保站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核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帐户复印件。镇社保站初审核实后转县人社局审核支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人银行帐户。超过受理期限的,人社部门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资金

经人社部门挂牌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一定数量、签订劳动合同且贫困劳动力在岗时间不低于6个月、按规定发放工资的,按照贫困劳动力在岗人数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贫困劳动力在岗人数累计达到 20人、50人、100人的,一次性奖补资金依次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

符合申报条件的就业扶贫基地向当地镇社保站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紫阳县就业扶贫基地奖补资金申请审核表》、人社部门认定就业扶贫基地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不少于6个月的工资支付凭证。镇社保站初审核实后,转县人社局审核支付补贴资金至申报企业银行帐户。

第十三条 就业扶贫基地奖补性职介补贴

经人社部门挂牌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一定数量、签订劳动合同且贫困劳动力在岗时间不低于6个月、按规定发放工资的,按照贫困劳动力在岗人数情况给予奖补性职介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500元,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此项补贴与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资金同步申报。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介绍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且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实际在岗不低于6个月,给予每人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介绍贫困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低于3个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季度性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劳务经纪人向县人社局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紫阳县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核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劳务经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职业介绍成功人员花名册、职介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不少于6个月的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季度性职介补贴仅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工资发放凭证)。县人社局审核后支付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社区工厂奖补资金

社区工厂是指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创业人员在移民搬迁社区或利用镇、村集体的老厂房、学校旧址、农家庭院、民居民宅等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生产加工型工厂(分厂)或加工车间。

社区工厂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 1 年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工资待遇发放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在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的,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给予每人300元季节性岗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超过其员工总数 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照其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社区工厂向所在地镇社保站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员工花名册、员工《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申报一次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不少于6个月工资发放凭证,申报季节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不少于3 个月工资发放凭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场地租赁费发票、水电费发票。镇社保站初审核实后转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审核后支付到社区工厂银行帐户。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应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入驻创业,入驻孵化时间延长至 3年。贫困劳动力通过县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实现成功创业或就业的,按照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给予创业孵化项目补贴资金,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安康市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安人社办发[2018]409 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镇社保站、县人社局在受理各类补贴时,应优化服务,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公示制度。镇社保站承担初审责任的相关补贴,在初审核实后,应在所在镇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人社局审核后应在紫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和金额等。其中,各类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人社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控风险防范。

县人社局要建立和完善就业扶贫奖补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人社局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扶贫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同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人社局要将就业扶贫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补贴申报机构申报补贴资料差错率不得超过20%(含纸质版和电子版),超过 20%的,将取消该批次补贴申报资格。核查申报资料真实性低于 85%的,取消该机构申报补贴资格,问题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建立就业扶贫奖补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扶贫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就业扶贫奖补资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受理但未完成审核划拨手续的各项补贴,按原政策规定审核划拨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人社局联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