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07-26 08:25来源:陕西省财政厅网站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1-5649 公开目录: 农业农村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年07月26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我们制定了《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  陕西省民宗委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26日


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过渡期脱贫县延续执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整合试点范围

按照《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规定,2021―2023年,在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规定,按照财农〔2021〕22号文件规定和省级专项资金目录对预算资金名称进行调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中央和省级整合资金范围原则上保持不变,具体资金名称以2020年为准(详见附件1、附件2)。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整合资金范围。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二、整合资金使用重点和方向

脱贫县可以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将整合范围内资金打通,统筹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安排使用上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区域内均衡发展。

整合资金可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整合资金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壮大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脱贫县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三、资金倾斜支持及监管

省级财政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按政策要求向脱贫县倾斜。原则上下达56个脱贫县的中央和省级整合范围内各项财政涉农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或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中央下达我省预算内投资要在充分考虑规划任务、市县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统筹加大对脱贫县支持力度。整合资金原则上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县级,其中,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的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有关部门不得干扰脱贫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督促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对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纳入整合范围内的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脱贫县后,脱贫县要建立整合资金台账,详细记录纳入整合范围内涉农资金的指标来源,根据报备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安排资金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照资金实际用途列支相应的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按时上报整合报表。

四、建立完善项目库

各脱贫县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科学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严格论证入库项目。鼓励脱贫县将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脱贫县将整合范围内资金“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各脱贫县要明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牵头部门,加强相关行业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县级项目库与行业部门项目库统筹衔接,实现共建、共享、共用。支持县级根据规划系统谋划整体性、综合性项目,积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提高项目总体效益。

各市、县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聚焦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将项目有序入库。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乡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行业部门要结合县域行业发展规划,对镇、村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通过后,报县级项目库牵头部门汇总。牵头部门要将汇总后的项目库在政府网站公告公示。

五、编实编细整合方案

脱贫县要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编实编细整合方案。脱贫县整合方案以县级政府名义编制,由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财政部门重点审核整合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要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核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项目安排与行业规划联系是否紧密、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脱贫县整合方案年初进行省级备案,年度实施过程中可进行一次中期调整,调整备案后的整合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脱贫县可根据整合方案调整备案后收到的相关资金等情况,按照“因需而整”的原则,编报年末补充方案。

六、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要指导脱贫县加快完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并以县级政府名义印发,对统筹整合后的资金进行规范管理。整合资金管理办法要包括整合资金范围、资金使用方向(含负面清单)、资金使用流程、项目确定、项目监管、部门职责、绩效管理、公告公示等内容。

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脱贫县要落实整合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建立县级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推进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市县要加强调研、培训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解读链接:https://www.zyx.gov.cn/Content-2321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