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康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时间:2021-10-28 10:40作者:马劲枫来源:安康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是哪些?

(一)具有安康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安康市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非安康市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市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在居住地参保。

(二)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三)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参加户籍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

(七)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原则是什么?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外,非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中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三、2022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标准是什么?

全市2022年度(2021年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80元。

四、参保缴费享受补贴的人员有哪些?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

(三)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期限定额资助政策。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 45 元定额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0 元定额资助,县级财政资助标准按每人每年不少于15元定额资助,资助后剩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己承担。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四)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五)2021年10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2022年出生的新生儿需要缴费吗?

(一)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二)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一般人群,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针对大学生这部分,2021年在校(包括2021年新入学和已入学)的大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校区)所在地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021年参保年度内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安康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二是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三是参保年度内身份变更的人员,身份变更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七、城乡居民缴费渠道有哪些?

(一)线下缴费渠道:农商银行(陕西信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和中国银联网点的柜面或自助机具(含自动柜员机、智慧柜员机、E终端)等。(二)线上缴费渠道:主要包括上述合作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银联云闪付APP等。支付宝、“陕西税务”“安康税务”微信公众号掌上缴费通道。

八、重复缴费了怎么办?错缴异地怎么办?

重复缴费是指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错缴异地是指非因本人原因出现了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可以在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缴费人可以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九、新增拟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镇(办)医保经办机构、村(社区)代办点或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十、哪些情况下可以退费?

参保人集中缴费期缴费参保,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予以退费;待遇期间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不予退费;待遇期开始后,无论是否享受相关待遇,均不予退费。

原文链接:http://sjk.akxw.cn/epaper/read.do?m=i&iid=1134&eid=8284&sid=53428&idate=1_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