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2021-10-27 10:46来源: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紫市监处字〔2021〕53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竹酒案 紫阳县张安琴百老泉商店 92610924MA70N5180Y 张安琴 2021年7月27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青竹酒(酒精度 45%)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酒精度( 20℃)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日从安康购进青竹酒(酒精度45%)4桶,规格:20L/桶,进购价格498元/桶,销售价格76元/kg,索要有进货票据,但未索要被抽检批次青竹酒的检验报告,由于天气炎热,在加上售卖后盖子没有盖严实,导致酒精逐渐挥发酒精度下降,从抽检之日到查封剩余青竹酒之日,当事人并未销售被抽检批次青竹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2 紫市监处字〔2021〕58号 销售侵犯“若禺”“采琪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紫阳县家乐购超市 92610924MA70PHN92U 邹凯 2021年9月14日,本局接到四川若禺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举报,称紫阳县城关镇紫阳县家乐购超市销售有假冒“若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纸制品,并请求我局开展执法检查、查处涉嫌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紫阳县家乐购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待销售的“若禺”“采琪采”系列卫生纸制品涉嫌侵权,被我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若禺”“采琪采”系列卫生纸制品,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且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 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3 紫市监处字〔2021〕57号 经营霉变生虫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紫阳县永福永友购物中心 92610924MA70K61NX7 季永福 2021年9月18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阳市管所接到向阳镇月池村群众投诉,称自己在紫阳县永福永友购物中心购买了1个恩琪牌蜜豆吐司面包,打开食用时发现有霉变生虫现象,向阳市管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超市货架上还剩1个该批次恩琪牌蜜豆吐司面包未销售,现场打开并经该超市负责人确认也存在霉变生虫现象,投诉人购买和未销售的2个恩琪牌蜜豆吐司霉变生虫的面包货值金额为14元。2021年9月22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紫阳县永福永友购物中心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的“双汇”牌午餐方腿香肠4块已经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3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4 紫市监处字〔202161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紫阳县优乐源水果蔬菜店 92610924MA70JMA68W 陈兴杰 2021年7月28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紫阳县西关市场紫阳县优乐源水果蔬菜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菠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样品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30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交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2021年9月2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7日从安康市汉滨区王怀丽蔬菜批发店购进该批次菠菜28kg,截止检查时已售完,购进价格合计300元,销售价格11.96元/kg,由于在销售过程中有部分损耗,销售金额合计320元,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提供有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但不能提供该批次菠菜的检测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5 紫市监处字〔2021〕56号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紫阳县刘小云商店 92610924MAB2X2BM40 刘德兰 2021年9月10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位于紫阳县城关镇西关市场负一楼一摊位的紫阳县刘小云商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粉条)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6 紫市监处字〔2021〕60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紫阳县金顶志超市 92610924MA70Q1B710 金顶志 2021年8月17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紫阳县金顶志超市经营的农产品小白菜进行监督抽检,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样品中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1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该批次小白菜是于2021年8月15日从安康市蔬果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购,进购数量1件,规格20斤/件,进价5.15元/斤,103元/件,卖价5.88元/斤,总货值117.6元,违法所得14.6元;当事人提供有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购票据,但未能提供检验报告。2021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该超市检查时,发现“旺丰牌”红油郫县豆瓣8瓶,食用植物调和油10瓶,小米椒(盐渍菜)4瓶,泡椒(泡菜)15袋四种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合计21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7 紫市监处字〔2021〕59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邹佳艳 92610924MA70K82H2J 邹佳艳 2021年8月17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邹佳艳经营的农产品麦芹进行监督抽检,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样品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1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该批不合格蔬菜(麦芹)是2021年8月16日从安康市汉滨区艺红蔬菜批发部进购,进购2件,规格18斤/件,进价4.4元/斤,80元/件,卖价5元/斤,总货值180元,获利21.6元。当事人提供有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购票据,但未能提供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8 紫市监免处字〔2021〕55号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案 紫阳县红椿镇中心幼儿园 JY36109240078523 付春玲 2021年6月23日,紫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食用农产品豇豆、小青菜进行监督抽检,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1、豇豆中灭苍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小青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是2021年6月20日从紫阳县向阳镇刘斌商店进购,进购该批次豇豆10斤,每斤3元;小青菜12斤,每斤2元;上述2种蔬菜合计54元。该批次豇豆、小青菜已经使用完毕。当事人提供有紫阳县向阳镇刘斌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票据及该批次豇豆、小青菜的检测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9 紫市监免处字〔2021〕54号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案 紫阳县红椿镇中心学校膳食服务中心 92610924MA70J3A05Y 向连平 2021年6月23日,紫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食用农产品黄瓜进行监督抽检,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0日从安康市汉滨区孙细葵蔬菜批发部进购该批次黄瓜30公斤,进价4元/公斤,该批次黄瓜没有使用没有产生利润。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