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0-19 09:02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1-530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21〕87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安医保发〔202186 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外,非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中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要求,自201911日起,居民医保缴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镇村负责组织催缴,县级相关部门共同抓好居民参保工作。

二、参保缴费对象

(一)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县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非我县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提供我县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县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在我县参保。

(二)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体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三)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五)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二、三、四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六)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标准

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80元。

(一)亨受参保资助特殊人员

鉴于今年全县遭受严重洪涝灾害,为减轻特殊对象参加医疗保险负担,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成果,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卫健部门认定的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失独户),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60岁以上农村义务兵,参加核实验人员、参加战争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954年以前复员军人、残疾军人、伤病退伍军人),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4.寄养精神病人和麻风病人,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5.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6.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7.2021年10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其他特殊人员

包括参保年度退役士兵;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县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202191日至1231日,以县税务部门与县医保部门商定后发布的缴费公告为准。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11日至1231日。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必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11日至12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特殊人员参保缴费及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另行规定。

(二)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21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1日至12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大学生

12021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1年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2021年参保年度内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112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安康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身份认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县民政局核实核准;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失独户)由县卫健局核实核准;重点优抚对象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核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县乡村振兴局核实核准。

(二)认定截止时间为2021930日。

(三)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认定的人员信息报县税务局、县医保局等部门。

六、缴费方式

(一)全额资助人员。对于全额享受个人缴费补助的参保群体,由负责补助的部门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依据资助人员名册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定额资助人员。对定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先缴后补、缴补分离”的原则办理缴费业务,即参保人员个人按年缴费标准(320 //年)自行缴费,补助资金按照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由财政及相关部门通过直补的方式发放给相关人员。

(三)提供缴费凭证。凡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包括手机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凭证、e终端POS小票、缴费(完税)证明等,缴费(完税)证明可以在村(社区)代收客户端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七、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价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镇(办)医保经办机构、村(社区)代办点或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三)重复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市辖区内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市辖区内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地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按有关规定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举措,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障,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脱贫成果巩固,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参保缴费征收措施和征收责任落实,充分调动镇村组干部、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帮扶干部的积极性,进村入户宣讲政策、摸清底数、动员缴费、收集缴费凭证。县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卫健、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力争20211220日前全面完成征缴任务,确保2022年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8%以上,坚决确保脱贫人口和“三类人群”参保率达到 100%

(三)加大宣传,提升服务。各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利用宣传标语、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短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要全面落实各项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拓宽缴费渠道,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努力提升服务水平。要主动公开居民参保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处置,确保居民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县上成立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民政局、卫健局、教体科技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等单位负责人及各镇镇长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由县税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征缴日常工作。县政府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各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考核办、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每周通报各镇参保缴费工作进度,对工作开展好、进度快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约谈,并扣减相应考核分值,确保 2022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圆满完成。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