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紫市监处字〔2021〕35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紫阳县思兰商贸梅术广加盟店 | 612425620003952 | 梅术广 | 2021年7月7日洞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执法大检查,在当事人开办的商店货架上检查发现有“厚道仁牌酒香花生”等6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货值70.8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6日 |
2 | 紫市监处字〔2021〕38号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谷酒案 | 紫阳县佳兴纯粮白酒酿造小作坊 | 92610924MA70NBJE01 | 邹佳兴 | 2021年6月30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包谷酒(酒精度 50%)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酒精度( 20℃)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被抽检同批次包谷酒是当事人2021年1月初酿造,生产数量400多斤,由于天气炎热,在小作坊存放的时间较长,导致酒精逐渐挥发酒精度下降,因生意萧条,自抽检之日后该包谷酒并没有销售,剩余400斤,销售价格10元/斤。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
3 | 紫市监处字〔2021〕39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紫阳县佳嘴馋小吃店 | 92610924MA70RL274K | 刘名壵 | 2021年6月25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煎炸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8日从安康高新圣旺三达食品经营部进购融佳起酥油,提供有供货方资质资料和进货票据,因使用时间过长导致该煎炸油的品质下降,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在询问调查中得知,该店的生意不好,除去房租等成本,没有利润。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
4 | 紫市监处字〔2021〕40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紫阳县艾美仕堡餐饮店 | 92610924MA70RG1741 | 周志维 | 2021年6月29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煎炸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从安康高新圣旺三达食品经营部进购花旗起酥油F,提供有供货方资质资料和进货票据,因使用时间过长(已使用5天)导致该煎炸油的品质逐步下降,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在询问调查中得知,该店在经营不合格食品期间获得利润200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
5 | 紫市监处字〔2021〕41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紫阳县甜甜味奶茶店 | 92610924MAB2XH2R9W | 陈宗英 | 2021年6月28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煎炸油和加工销售的原味奶茶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煎炸油中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要求,原味奶茶中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均不合格。2021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4日、2021年6月21日从拼多多APP和安康高新圣旺三达食品经营部进购原味奶茶的制作原料;2021年6月5日从紫阳县唐德平商店进购用作煎炸油的大豆油,均提供有进货票据\交易凭证和供货方资质资料。在询问调查中得知,被抽检的原味奶茶不合格是当事人在加工制作时没有按照标准比例配制、煎炸油不合格是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时间较长(已使用3天)且反复加热导致煎炸油的品质下降所致,并且经营不合格食品期间获得利润30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