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2021-09-23 15:02来源: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紫市监处字〔2021〕44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紫阳陈文升餐饮店 92610924MAB2XRRF7Q 陈文升 2021年6月23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煎炸油和加工销售的幸福奶茶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煎炸油中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要求,幸福奶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汁)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均不合格。2021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从安康米舟佰易商贸有限公司进购制作奶茶使用的原料,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导致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购的花旗起酥油作为煎炸油因反复使用,煎炸东西太多导致煎炸油的品质下降。在询问调查中得知,由于当事人开业时间不久,为了吸引顾客搞促销活动,没有获得利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十三)项 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2 紫市监处字〔2021〕43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紫阳县菡昊大堡汉堡店 92610924MA70RFCK81 王忠义 2021年6月23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煎炸油和加工销售的原味奶茶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煎炸油中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要求,原味奶茶中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均不合格。2021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5日从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购奶茶基底粉、红茶、果糖3种制作原味奶茶的食品原料;2021年6月17日从陕西华盈佳商贸有限公司进购用作煎炸油的花旗专用油,均提供有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资料。在询问调查中得知,被抽检的原味奶茶不合格是当事人在加工制作时没有按照标准比例配制、煎炸油不合格是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反复加热导致煎炸油的品质下降所致,并且经营不合格食品期间获得利润60元。另外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库房发现川香核心腌料等3种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经了解食品原料过期是因当事人进购数量较多造成剩余,在加上自己的疏忽未及时清理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十一)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3 紫市监处字〔2021〕50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张卫 92610924MA70JK809G 张卫 2021年7月26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加工销售的卤鸡爪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共有2名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卤鸡爪是当事人自己加工制作的,加工过程分为解冻、清洗,下锅卤制、出锅、分解5个步骤,原料有鸡爪、鸡精、味精、麻辣鲜、白砂糖、食盐、透骨香、麦芽粉等,被抽检批次卤鸡爪共制作了10斤,销售价格30元/斤,销售额300元,利润100元。制作卤鸡爪的主要原料鸡爪是当事人2021年7月初从安康万超商行批发部进购的,提供有进购票据和供货方的资质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4 紫市监处字〔2021〕42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竹酒案 紫阳县梦珊商店 92610924MA70PD7J10 刘尚军 2021年6月29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青竹酒(酒精度 38%)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酒精度( 20℃)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27日从陕西万凤酒业有限公司购进青竹酒(酒精度38%)2桶,规格:20L/桶,换算为kg就是18kg/桶,进购价格359元/桶,销售价格42元/kg,索要有进货票据,但未索要供货方的资质资料,由于天气炎热,在加上经常卖需要时常打开,导致酒精逐渐挥发酒精度下降,经了解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青竹酒(酒精度38%)10kg,货值420元,获得利润2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5 紫市监处字【2021】49号 无照经营净水器案   立 松 干立松 2021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30日在紫阳县毛坝、双桥等镇村销售“沃泰克”牌净水器,截止到案发当日已销售了4台,其中3台售出价格为380元/台,1台售出价格为880元/台,剩余2台未销售,共计收取费用2020元,获利9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