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紫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紫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开富辞去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安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