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1-4785 | 公开目录: | 重大建设项目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紫发改投资〔2019〕489 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7月1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年07月11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确保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是指经县本级批准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县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县财政、审计、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其他涉关部门共同完成。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批准的建设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因特别情况,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期限1至6个月。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县投资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网站公布(涉密项目除外)。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用地批准、环保审查、消防备案、节能审查等审批或备案文件;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现行工程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5)其他规范性标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3)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节能、抗震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符合国家有关专项验收规定;
(5)实际用地已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6)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档案验收规定;
(7)其他需要达到的竣工验收条件。
第八条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可以申办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九条 竣工验收前,县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做好以下工作,相关部门全力协作。
(1)发出竣工验收通知,确定验收时间和程序;
(2)抽调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3)邀请有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或评估;
(4)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准备验收材料,提醒项目单位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验收准备。
第十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图。
(2)工程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和审计。
(3)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资产清单,需要核销的项目要办理核销手续。
(4)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5)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土地使用及工程档案、节能、抗震等按照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6)牵头组织编制相关报告:项目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项目单位试运行情况的报告、项目单位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程序按照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顺序进行。
第十二条 初步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及时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初步验收结束后,项目单位需总结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专项验收。项目单位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必须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部门负责。
(2)消防验收。项目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3)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项目单位在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分别由应急管理、人社部门负责。
(4)档案验收。项目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
(5)节能、抗震验收。项目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项目满足节能和抗震要求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节能、抗震验收分别由发改、住建部门负责。
(6)竣工决算审查审计。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提出决算审查审计申请。竣工决算审查审计由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
(7)其他专项验收按照行业验收要求办理,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项目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完成后,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移交固定资产。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明确的期限内向具体接收单位移交固定资产。
第五章 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投资主管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发改、住建、审计、财政、环保、消防、人社、档案、自然资源、应急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组成,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主任委员负终审责任,各委员均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2)听取项目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3)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
(4)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5)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6)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省市投资项目有专门竣工验收规定的,依其规定验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竣工验收鉴定书
一、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投入试生产日期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根据有关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及结论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的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作出评定结论。
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节能、抗震、档案等验收结论。根据上述业务主管部门专项检查、专项验收的情况及会议意见作出结论。
四、试生产或使用考核结论。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项目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作出结论。
五、竣工决算。根据竣工审计结论和现场验收情况,对批准的概算投资、调整概算投资、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销投资、在建工程投资作出审核结论。
六、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要对验收后继续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七、结论意见。对是否同意验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正式移交时间作出结论,并对生产或使用单位提出希望和要求。
八、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字。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