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紫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紫阳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5-08 22:57来源: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紫阳县财政局
文件名称 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紫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紫阳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1-4784 公开目录: 重大建设项目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发改经协〔2020〕515 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08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20年05月08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紫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紫阳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管理,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康市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安发改经协(2019)326 号、县人民政府关于《紫阳县产业脱贫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紫政发(2018)10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原制定的《紫阳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紫阳县财政局

2020年5月8日

紫阳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扶贫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的帮扶带动效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是指江苏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财政渠道支持我县的财政性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协作资金”);产业类项目投资对象为新型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股权或债权投入主体为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入主体”)。

第三条

协作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帮扶原则。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为依据,重点向深度贫困村、贫困村倾斜。

(二)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防止暗箱操作。

第四条

协作资金重点用于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市场前景好、产业链条长、能够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产业项目和劳动密集型的就业项目。向解决县以下基层“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扶贫项目倾斜,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教育医疗社区服务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产业就业项目倾斜。适当支持劳务协作、人才支援、助医助学、改善贫困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小型基础设施等扶贫效益明显的项目。

第五条

安排使用协作资金的项目要突出精准,要以合同、协议等合法、有效的书面形式,与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之间建立紧密、稳定、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要体现良好的扶贫带动效果,且项目资金的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以便于后续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根据扶贫协作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扶贫效果等,协作资金可采用直接补助、股权或债权投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扶贫项目予以支持,其中,产业类扶贫项目一律采取股权或债权投入方式支持。

第七条

股权或债权投入是指投入主体将协作资金作为集体股权或债权向扶贫协作项目经营主体采取固定收益方式的投入。脱贫攻坚期内,其股权或债权受益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脱贫攻坚期满后,受益对象为全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用股权或债权投入的资金归村集体所有。

(一)股权或债权投入额度参考经营主体投资规模和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等因素确定,一般投入比例为经营主体总投资的30%,对产业发展链条长、带贫效果特别好的项目支持比例最多不得超过40%。

(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经营主体要与投入主体及时签订股权或债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投入主体不参与和干涉项目经营主体的管理。

(三)收益分配方式,投入主体入股或债投后第二年开始,每年按6%收取固定分红收益,脱贫攻坚期内所收到的分红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固定收益的10%作为村公积金、公益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安排使用,固定收益的90%分配兑现到贫困户。脱贫攻坚期满后,固定分红收益的受益主体为全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提取年固定收益的20%作为村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留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使用。年固定收益的80%分配给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八条

贷款贴息,是指协作资金用于扶贫协作项目在银行贷款利息的偿还。贷款贴息额度参考申报项目银行贷款额度、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直接补助,是指扶贫协作资金直接投入扶贫协作项目。主要用于小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建社区工厂厂房建设及装修、劳务协作、人才支援、助医助学等扶贫项目。

第十条

申报使用扶贫协作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当地脱贫攻坚和贫困农户脱贫起带动作用。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必要手续齐全,项目建设所需贷款、自筹资金已落实(需有相关证明)。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在建、续建项目,已竣工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申报。

(四)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良好,无涉及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企业诚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适用下列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及年度申报指南及时向项目所在地镇或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经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或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给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项目审查、公示和汇总,并录入全国扶贫信息开发系统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申报安排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应重点从全国扶贫信息开发系统项目库中选择。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和当年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年度苏陕扶贫协作资金安排建议,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协作资金项目建议计划以县政府文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批复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将项目投资计划转发下达,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镇和行业部门。

(三)审查程序一般包括资料查验、实地考察、组织部门及专家联审等。审查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审查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地点、建设期限、总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其中苏陕资金支持建设内容)、带贫规模等。

第十二条

申报扶贫协作资金的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并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合法。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工艺技术、建设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申请扶贫协作资金的数额和方式、项目帮扶带动贫困农户等相关情况。

(二)必要资料。一般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土地证(现占地)或用地预审意见(新征土地)、规划选址意见、环评报告等,以及项目建设所需贷款、自筹资金已落实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在建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资金进账单以及付息凭证。新开工项目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承诺。贷款合同或承诺应明确贷款用于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帮扶带动贫困人口的长效机制书面材料(协议、合同、承诺等)。

(五)项目资料真实性承诺等。

第十三条

各镇、村、项目经营主体在收到项目资金计划后,要严格按照《紫阳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紫脱办发〔2018〕95号)文件的规定,镇和村分别在所在地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项目经营主体在项目实施地设立苏陕扶贫协作项目公示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所在镇及部门要加强建设进度、资金支付进度、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组织指导建好项目建设台账及带贫益贫帮扶台账,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确保项目按期建成达效、带贫益贫效果明显、资金使用安全。对已下达资金15个工作日以上项目仍未开工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联合催办;3个月以上的,由县政府对项目所在镇及实施单位进行约谈;6个月以上的,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扶贫协作资金,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建好项目台账、体现带贫益贫效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需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帮扶带动贫困人口数等情况的,由项目所在地镇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变更申请统筹提出调整计划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协作资金使用管理流程: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在收到上级计划文件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各镇和行业部门,并及时将中省市县镇到位的扶贫协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二)对以股权或债权投入支持方式安排的项目,项目经营主体与持股或债投主体完善相关股权或债权投入手续后,协作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到项目经营主体;对以贷款贴息支持方式安排的项目,在资料审核无误,项目竣工后,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以直接补助支持方式安排的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三)产业类项目资金拨付流程为县财政局拨付到镇政府、镇政府拨付到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完成规定程序后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到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协作资金使用参照《紫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紫财﹝2019﹞3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苏陕协作项目专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确定的内容实施,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支出,使用的对口帮扶资金支出需有合法票据并接受审计。

第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大协作项目和协作资金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实施、资金支付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资金投向、项目进展缓慢或带贫益贫效果不明显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法整改到位的,将其资金收回,在全县范围内调整使用。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协作项目实施专项验收。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组织自查并申请镇或相关部门初验,初验合格后,由镇或相关部门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专项验收,并出具项目专项验收结论意见。专项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备案批复及营业执照;

(二)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

(三)项目请验报告及自验报告;

(四)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竣工图文资料(政府类投资项目需提供招投标资料);

(六)项目公示资料;

(七)项目完成真实性承诺。

第二十一条

对在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细则规定,出现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协作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发改、财政部门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处理,凡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使用资金情节严重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