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2021-08-19 15:43来源: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紫市监处字〔2021〕30号 销售无标示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紫阳县胡氏臻品商店 92610924M70LLDQ76 胡世鹏 2021年6月30日接举报称紫阳县胡氏臻品商店销售不合格紫阳绿茶茶叶,接到举报后本局立即前往该店调查核实,经核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50克、100克、250克袋装紫阳绿茶茶叶包装标示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2 紫市监处字〔202133 销售劣药案 紫阳县洄水大药房 91610924305697478N 张胜利 2021年4月15日,接安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转来案件线索,当事人紫阳县洄水大药房从陕西橙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塞雪风湿胶囊”(批号20171228),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2021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从陕西橙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 “塞雪风湿胶囊”(批号:20171228)10盒,进购价格21.5元/盒,销售价格24元/盒,截止检查时,已于2018年10月售完,总货值240元。现场提供有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件和购进“塞雪风湿胶囊”的电子销售出库单。 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
3 紫市监处字〔202134 销售劣药案 紫阳高滩社区诊所 PDY70301461092419D009 彭新乐 2021年4月15日,接安康市市场监督综合执法支队转来案件线索,当事人紫阳高滩社区诊所从陕西橙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塞雪风湿胶囊”(批号20171228),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2021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15日从陕西橙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 “塞雪风湿胶囊”(批号:20171228)30盒,进购价格24.5元/盒,销售价格27.5元/盒,截止检查时,药品已2019年11月份全部售完,总货值825元。现场提供有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件和购进“塞雪风湿胶囊”的电子销售出库单。 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