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1-3519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紫政发〔2021〕11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7月2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年08月02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
为保护全县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巩固绿化成果,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紫阳县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紫阳县封山禁牧范围
1.紫阳县国有林场(含陕西省擂鼓台森林公园)辖区;
2.县城及重点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3.近三年来实施的集中连片退耕还林工程区。
二、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处罚
1.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放牧者改正;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本条规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处罚。
2.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有关要求
1.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种在封山禁牧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本期封山禁牧期限为5年。
举报电话: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 0915-4426625
县农业农村局 0915-4424929
县林业局 0915-4200922
县公安局 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
图解链接:http://www.zyx.gov.cn/Content-2292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