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2021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执行公开 |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21年06月03日 |
内容概述 | 2021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2021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紫市监处字〔2021〕16号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 汪浩 | 92610924MA70K5AY4X | 汪浩 | 2021年4月2日,我局接信访举报转办件(编号:612021032640328),举报人称2021年3月26日在快手店铺购买一单豆腐乳(订单号:2108000026665240),外包装无任何标识,食用后不适。2021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太平村二组紫阳县汪帅土特产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在家里生产加工的本地特色食品豆腐乳(当地名称:“霉豆腐”),并在其注册的网店上进行销售,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
2 | 紫市监处字〔2021〕17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紫阳县云峰茶叶加工厂 | 612425620023287 | 闫世泽 | 2021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紫阳县洞河镇云峰村的紫阳县云峰茶叶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茶叶加工厂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
3 | 紫市监处字〔2021〕18号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 紫阳县从英面皮店 | 92610924MA70Q3KM79 | 贺代碧 | 2021年5月6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瓦庙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紫阳县瓦庙镇街道的紫阳县从英面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仍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
4 | 紫市监处字〔2021〕19号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 紫阳县秋珍小吃店 | 92610924MAB2XG5M43 | 黄秋珍 | 2021年4月29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瓦庙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紫阳县瓦庙镇街道的紫阳县秋珍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
5 | 紫市监处字〔2021〕20号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 紫阳县谯安慧餐馆 | 92610924MA70PA0G4R | 谯安慧 | 2021年4月29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瓦庙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紫阳县瓦庙镇街道的紫阳县谯安慧餐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仍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
6 | 紫市监处字〔2021〕21号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 紫阳县米米丫餐饮店 | 92610924MA70R97R7C | 王琴 | 2021年4月30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瓦庙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紫阳县瓦庙镇街道的紫阳县米米丫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七)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
7 | 紫市监处字〔2021〕3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紫阳县果乐果蔬菜店 | 91610924MA70RDF75X | 杨弟艳 | 2020年9月22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紫阳县果乐果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0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购进黄豆芽1袋,10kg,截止检查时已售完,购进价格2.5元/kg,销售价格2.96元/kg,总货值29.6元,违法所得4.6元。提供有相关资料。 | 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
8 | 紫市监处字〔2021〕4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紫阳辉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91610924MA70QYBR50 | 汪远鹏 | 2020年9月22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紫阳辉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0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购进黄豆芽20kg,截止检查时已售完,购进价格2.5元/kg,销售价格2.76元/kg,总货值55.2元,违法所得5.2元,提供有相关资料。 | 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
9 | 紫市监处字〔2021〕5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紫阳县徐勋荣果蔬经营部 | 92610924MA70Q24A48 | 陈志林 | 2020年9月7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紫阳县徐勋荣果蔬经营部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0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6日购进豆芽1袋,10kg,截止检查时已售完,购进价格2.5元/kg,销售价格3.96元/kg,总货值39.6元,违法所得14.6元。提供有相关资料。 | 当事人销售的豆芽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