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项目用户采购需求书(服务类)
(通用格式,供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用)
注: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须详细阅读“编制采购需求有关注意事项”。
采购单位(盖章):
审批编号:紫财采审(202 ) 号
项目名称:
提交时间: 年 月 日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投标人为合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齐全有效,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3、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若为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议,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新成立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5、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投标人投标截止日一年内已缴纳的任何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无失信记录,提供近期网页截图或现场查询。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10、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1)
(2)
二、采购详细参数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及用途:
(二)需要满足的具体服务要求:
(三)需要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
2、
3、
(四)其他:
(五)时间、地点及付款方式
1、时间:合同签订后 个自然日内。
2、地点:
3、付款方式:
三、采购项目实施时间要求:
四、采购人其他要求:
五、采购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项目联系人须与项目委托书上联系人一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备注:采购单位应同时提供采购需求书电子版。
编制采购需求有关注意事项
一、条件设置
应执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其他相关规定。
(一)禁止出现包含下列明显具有歧视性或倾向性特征的关键词或内容:
1.要求提供专利证书或证明。
2.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的。
3.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
4.“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5.给采购人提供免费的考察、免费的培训(外地)。
6.要求赠送物品、物件。
7.要求提供产品制造商的授权证书原件、售后服务保证书等。
(二)原则上不得出现包含以下具有歧视性或倾向性因素的关键词或内容:
1.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技术指标应是共性技术指标,不得照搬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是一个范围内的数值,不是一个具体数据,只宜尽可能清楚而准确地规定到各种最低要求的限度。
2.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具体内容根据网内已入库的商品品牌和企业名称等确定。
3.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
4.要求原装进口。
5.要求家具、订制器械产品、进口产品交货期最长为30天等。
6.“★”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号在10个以上的。
7.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8.设置的技术、商务条款与履行合同无关。
9.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匹配。
10.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
11.采购通用类货物时,未写明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必须达到3个以上。
12.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告。
13.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资质、技术参数及加减分条款的。
14.要求提供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的。
二、时限要求
(一)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货物和服务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至,不得少于二十日”以及第六十三条关于“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不得少于十日”的规定,采购单位在提出采购实施时间要求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上述规定,在时间上留出必要的提前量。
(二)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规定,采购单位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中心;招标文件发出后,根据供应商的询问作出澄清或者修改时,也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如果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时距离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