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2021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2-5924 | 公开目录: | 执行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26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年04月29日 |
内容概述 | 2021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紫市监处字〔2021〕13号 | 未从药品上市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紫阳县界岭镇箭竹村卫生室 | PDY70145761092419D6009 | 刘兴顺 | 当事人自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11日(案发之日)止,在进购药品时未查验和索要供货商资质、未索要药品购进票据,擅自从送货上门的药品游商贩手中进购药品。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五)、(七)项和《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 |
2 | 紫市监处字〔2021〕08号 | 侵犯“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紫阳县陈爱军商店 | 92610924M70MEJX9A | 陈爱军 | 2021年3月22日,本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有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南孚电池”经营行为请求我局对县域内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查处。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中段紫乐公寓10号门面紫阳县陈爱军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经营有待销售的“5号南孚电池540粒、7号南孚电池600粒”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知识产权保护四十一《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
3 | 紫市监处字〔2021〕09号 | 侵犯“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紫阳县杨大定商店 | 92610924M70M60E32 | 杨大定 | 2021年3月22日,本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有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南孚电池”经营行为请求我局对县域内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查处。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中段茶业市场对面紫阳县杨大定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经营有待销售的“5号南孚电池175粒、7号南孚电池226粒”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知识产权保护四十一《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
4 | 紫市监处字〔2021〕10号 | 侵犯“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紫阳县陈娥红百货店 | 92610924MA70Q0WQ8W | 陈娥红 | 2021年3月22日,本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有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南孚电池”经营行为请求我局对县域内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查处。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中段(一中西侧)陈娥红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经营有待销售的“5号南孚电池743粒、7号南孚电池630粒”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知识产权保护四十一《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
5 | 紫市监处字〔2021〕11号 | 侵犯“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紫阳县红旗百货店 | 92610924MA70JHB85Y | 钟勇江 | 2021年3月22日,本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有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南孚电池”经营行为请求我局对县域内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查处。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东段(二小8号门面)紫阳县红旗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经营有待销售的“5号南孚电池646粒、7号南孚电池264粒”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知识产权保护四十一《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
6 | 紫市监处字〔2021〕14号 | 无证照经营茶叶案 | 梅圣银 | 梅圣银 | 2021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租赁紫阳县环城路检察院对面6号门店从事茶叶销售,经营场所内设置有冰柜和电子称等经营设备,现场发现2kg茶叶和40个包装袋。未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28日从市场上购进茶叶15kg,购进价格160元/斤,未索取购进凭证等相关资料。截止到案发当日共销售了7.5kg,其中以16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5kg,以170元/斤的价格销售了2.5kg,违法所得100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