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强制)

时间:2021-04-19 15:56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
类型
   
法定实施主体
1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2 对相关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3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禁止传销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4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5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6 对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7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8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9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10 对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
11 对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12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13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14 对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食盐专营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15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16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17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八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18 对涉嫌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第(四)项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19 对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2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21 对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22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以下的罚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23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24 对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25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第一款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26 对经营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27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三)项、第(七)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28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29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30 对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31 对未按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
存的药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查封、扣押未按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
存的药品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32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
行政强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二款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33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活动的场所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
34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