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紫阳县支持经营主体产业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1-1377 | 公开目录: | 农业农村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09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年03月09日 |
内容概述 | 新修订的《紫阳县支持经营主体产业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新修订的《紫阳县支持经营主体产业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紫阳县支持经营主体产业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经营主体引领作用,高效推进全县产业发展,促进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巩固提升脱贫成效,夯实乡村振兴产业基础,现结合我县实际,对《紫阳县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产业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紫办发〔2019〕18 号)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思路目标。坚持“一业突破、多业并举”产业发展思路和“一镇一业一龙头、一村一品一主体、一户一技一项目”产业布局,从种源种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品质控制、推广营销等方面进行扶持,促进全县茶叶主导产业、特色经济林和魔芋粮蔬及畜禽养殖传统优势产业、中药材和食用菌及中蜂以及水产养殖等小众产业体系化发展。指导各类经营主体与农户尤其是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机制,通过土地流转、订单农业、资产资金入股、产业合作、务工就业、产业托管等方式,有效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致富,巩固脱贫成效,促进产业兴旺。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带贫益贫。通过扶持政策引导,促进经营主体在产业建设中,将贫困户有效嵌入产业链,帮扶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致富。
2. 坚持全面扶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从种源种苗、基地、加工、品控、营销等全方位扶持壮大经营主体,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3. 坚持先建后补。实行项目建设奖补扶持,相关项目实行年初申报备案,先建后补,按照程序和标准验收认定合格后以奖代补兑现扶持资金。
二、扶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驻地、产业基地和生产场地均在本县境内,通过土地流转、订单农业、资产资金入股分红、产业合作、务工就业、产业托管等方式,将贫困户嵌入产业链中的农业企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镇级电商服务站、村级电商服务点。
(二)联结带动贫困户条件
1. 联结带动贫困户数量标准。
(1)已认定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园区,须带动贫困户 120 户(含)以上。
(2)已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园区,须带动贫困户 60 户(含)以上。
(3)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带动贫困户 40 户(含)以上。
(4)县级农业企业、已认定的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和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电商服务站,须带动贫困户 30 户(含)以上。
(5)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带动贫困户 20 户(含)以上。
(6)村级电商服务点需带动贫困户 10 户(含)以上。
(7)家庭农场须带动贫困户 3 户(含)以上。
同一实体注册多个经营主体,主体间所联结帮扶的贫困户不得重复;从事同一种类产业的不同经营主体所联结帮扶的贫困户不得重复;同 1 户贫困户最多被 2 个不同经营类型(种类)的经营主体联结带动,联结带动的帮扶措施不得重复。同一个经营主体申报的基地建设、加工体系建设项目可重复带动相应贫困户。
2. 联结带动贫困户绩效标准。
通过综合措施联结帮扶,带动的未脱户实现稳定增收,按照全县脱贫攻坚户脱贫统一计划时间节点,达到该户户脱贫预期收入标准;带动的已脱贫户实现持续稳定增收,实现致富。
三、扶持方式
1. 申报实施项目以奖代补扶持。符合扶持对象基本条件和联结带动贫困户条件的经营主体,通过申报建设本政策扶持类项目,对达到项目规定的建设标准、联结贫困户数量和绩效标准的经营主体按照项目设置的扶持标准以奖代补扶持。
2. 土地流转费扶持。经营主体因发展产业需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非续约新流转扶贫易地搬迁贫困户的土地,按照经营主体在该地块上发展产业的实际用地面积,对土地当年度流转费给予 80%的奖补。
四、申报实施项目内容及扶持标准
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方可申报实施以下项目,享受项目对应扶持标准政策。
(一)种植类项目
1. 茶产业类项目
(1)紫阳种茶树种质资源圃建设项目。新建茶树紫阳种株系种质资源圃 5 亩以上,每亩苗木保有 4000 株以上,完成项目建设,所繁育的种质资源优先供应本县需求,经验收认定合格后,按每亩 10000 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补。
(2)机采茶园设备配套项目。组织管护培育机采茶园、推广应用鲜叶机械采摘示范,凡达到机采示范茶园要求的,按照每10 亩 1 台的标准给予机采设备(手持式小型电动采茶机)扶持。
(3)茶产业类其它项目。按照《紫阳县茶产业“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紫政办发〔2020〕24 号)、《紫阳县茶产业创新转型升级发展扶持办法》(紫政办发〔2017〕128 号)的内容、程序和标准进行申报、扶持。
2. 经济林种植类项目
(1)经济林示范点项目
按照行业规范栽植密度,新建金钱桔(嫁接苗)、皱皮柑(嫁接苗)、李子(嫁接苗)、桃子(嫁接苗)、樱桃(嫁接苗)、猕猴桃(嫁接苗)、花椒,单个品种集中连片 100 亩以上,经验收认定合格后,按每亩 300 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扶持。
(2)核桃嫁接改造示范点项目。当年采用优质接穗改造嫁接低产低效核桃 50 亩以上(30 株/亩),成活达到起点面积标准,按每亩 300 元标准予以一次性扶持。
3. 魔芋种植类项目
(1)魔芋一代种芋培育示范点项目。通过原原种芋新建培育一代种芋繁育点,面积在 10 亩以上,亩栽植不低于 7000 窝,亩产在 300 公斤以上,所繁育的一代种芋用于本县境内魔芋生产种培育的,按每亩 2000 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2)林下魔芋种芋生产示范点项目。新建林下培育魔芋生产种芋面积在 50 亩以上,亩栽植不低于 3000 窝,亩产在 500 公斤以上,所培育的种芋优先满足本县需求的,按每亩 1000 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3)魔芋商品芋生产示范点项目。新建规范化种植(玉米间套、亩栽 2000 窝)商品魔芋 100 亩以上,按每亩 500 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4. 粮油种植项目
当年按照作物品种行业规范密度相对集中连片种植粮油作物 300亩以上,按照验收合格的种植面积每亩300元予以扶持(套种类、复播类不重复计算)。
5. 特色蔬菜种植项目
当年新建相对集中连片的莲藕 20 亩以上、大蒜 50 亩以上、阳荷姜 20 亩以上、菜用香椿 200 亩以上的种植基地(间套类按照间套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单位面积种苗保存率达到 90%以上的(以初植后正常生产周期产出前核验面积和种苗保存率为准),按每亩 300 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6. 中药材种植类项目
(1)新建草本中药材示范点项目。当年新建丹参、玄参、苦参、白术、白芨、艾叶(蕲艾)、大黄,相对集中连片 100 亩以上(间套类按照间套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的示范点,单位面积种苗保存率达到该品种初植标准密度的 90%以上的(以初植后正常生长期核验面积和种苗保存率为准)。大黄、艾叶(蕲艾)按每亩20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其它按每亩50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2)新建菌类中药材示范点项目。当年单品种或套种新建天麻、猪苓、茯苓,相对集中连片有效面积 10 亩以上的示范点(套种类按照套种实际占地面积计算),以初植后正常生长期核验面积和种苗保存率为准。按每亩 1000 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7. 食用菌种植项目
食用菌种植示范点项目:建设标准规范棚舍,在一个生产周期种植正常出菇袋料食用菌 20000 袋以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造成森林资源破坏事件,出菇中期经验收核定种植数量,每 1 正常出菇袋扶持 0.5 元。种植类项目建设所用土地(林园)必须是项目实施主体自有或通过流转实质性拥有经营权的土地(林园);种植类项目实施地块已纳入退耕还林补助的不纳入本文件扶持范围。享受本文件扶持的种植类项目不再纳入退耕还林补助。
(二)养殖类项目
1. 生猪养殖项目
(1)仔猪繁育场项目。圈舍不低于 1000 ㎡,环保达标,饲养能繁母猪不低于 100 头,年度向本县养殖户销售检疫合格的仔猪 2000 头以上,并跟进技术服务,按每头仔猪 150 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2)仔猪繁育点项目。圈舍不低于 100 ㎡,环保达标,饲养能繁母猪不低于 10 头,年度向本县养殖户销售检疫合格、并跟进技术服务的仔猪 200 头以上,按每头仔猪 100 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3)商品生猪养殖项目。达到“五化”(圈舍标准化、品种良种化、饲养管理科学化、疫病防控程序化、粪污处理无害化)标准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年出售商品育肥猪分别达到 300 头、500头、1000 头、2000 头以上,分别扶持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2. 商品羊养殖项目
有标准化圈舍和粪污处理设施,年饲养山羊 200 只以上,按每只 500 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3. 商品牛养殖项目
有标准化圈舍、饲料加工机械、粪污处理场所,年养牛 30头以上,按每头 1000 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4. 商品肉(蛋)鸡养殖项目
有标准化圈舍 1000 ㎡以上,品种优良,程序化免疫,年养殖育肥散养肉鸡(蛋鸡)3000 羽以上,按每羽 5 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5. 水产养殖项目
有规范的水产有效养殖面积 5 亩以上,项目所需的辅助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具备,年度亩均投放水产品种苗 2000 尾以上或产值 10000 元以上,按建设的有效面积每亩扶持 5000 元。
6. 中蜂养殖项目
建设中蜂基础种群200群箱以上,年繁育分群500群箱以上,专业化免费跟进销售蜂群的技术指导服务的,按每繁育分 1 群箱100 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三)加工包装储藏类项目
1. 农产品保鲜储藏设施建设项目
新(改扩)建用于农产品保鲜冷库或气调库容积不低于200m³,符合食品生产环保要求、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按 300 元/m³的标准对新(改扩)建厂房及辅助建筑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购置新设备的按购置总金额的 30%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 魔芋加工厂建设项目
新(改扩)建魔芋加工厂房 300 ㎡以上、库房和鲜芋堆放场地 200 ㎡以上、配套加工机械 50 万元以上、年加工能力在 1000吨(鲜芋)以上,厂区符合食品生产环保要求、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按 300 元/m²的标准对新(改扩)建厂房及辅助建筑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购置新设备的按购置总金额的 20%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 中药材加工厂建设项目
新(改扩)建加工厂房 500 ㎡以上,库房及鲜药材堆放场地200 ㎡以上,配套加工机械 50 万元以上,年加工能力在 100 吨(鲜品)以上,厂区符合食药品生产环保要求,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按 300 元/㎡的标准对新(改扩)建厂房及辅助建筑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购置新设备的按购置总金额的 20%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4. 食用菌生产用菌袋生产项目
场地和辅助设施、机械设备、人员、技术等满足生产用菌袋的生产要求,对所销售的生产用菌袋进行全程免费技术培训和指导,与菌农签订产品保底价回收合同,对农户食用菌废料全部回收无害化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未造成森林资源破坏事件。根据实际销售给本县农户的合格生产用菌袋数量,按每袋 0.5 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5. 畜禽饲料生产厂建设项目
新(改扩)建饲料加工及原材料储备厂房 1000 ㎡,设施设备齐备,厂区符合食品生产环保要求、证照齐全、管理规范,年生产猪、鸡、鱼富硒饲料 5000 吨以上的,按照 300 元/m²的标准对新新(改扩)建厂房及辅助建筑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5 万元;购置新设备的按购置总金额的 20%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6.蜂蜜加工包装厂建设项目
新(改扩)建蜂蜜加工包装厂房、库房及化验室用房 300 ㎡以上,年加工包装蜂蜜能力在 100 吨以上,厂区符合食药品生产环保要求,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按照 300 元/m²的标准对新(改扩)建厂房及辅助建筑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购置新设备的按购置总金额的 20%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五、项目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镇级组织申报。由各镇统一负责,组织指导驻地在本辖区内的经营主体开展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需提交镇级推荐文件和项目申报主体的申报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联结贫困户帮扶协议和花名册(贫困户花名由各镇扶贫办负责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各镇项目申报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项目申报截止 4 月 30 日结束。
(二)县级审核备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各镇申报资料后,按照项目标准和管理程序,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现场评估,出具项目是否可行及指导意见的批复。认定可行的项目,报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局、财政局备案。
(三)县镇入库公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启动实施的项目,由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扶贫项目库的要求形成项目表,报县扶贫局纳入扶贫项目库管理,县扶贫局统一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各镇在镇务公开栏公示。
(四)验收兑现
1.镇级组织自查。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开展自查验收,自查验收结果以镇为单位统一报县农业农村局,并申请县级复核验收。相关项目按照项目时令季节特点和实施完成时间不同,实行分批组织自查请验。
2.县级验收兑付。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财政、扶贫和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和镇、村开展验收,形成专题报告报县政府审定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出具认定文件,由县财政局组织兑付。相关项目按照项目时令季节特点和实施完成时间不同,实行分期分批组织验收;认定和兑现工作实行年度一次性开展。
(五)县镇公告。
县级由县财政局在政府网站公告;镇级在镇务公开栏公告。
(六)责任追究。
各镇人民政府为支持经营主体产业精准扶贫项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实施、自查验收和监管工作;县级各业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工作职责、程序和工作要求履行好职能职责,对失职失责、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造成工作负面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委予以追责。
六、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