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扶贫公益岗位管理办法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1-1353 | 公开目录: | “六稳” “六保” 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05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年03月25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扶贫公益岗位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巩固提升工作,精准落实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完善落实政策持续深入做好就业扶贫等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46号)及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扶贫公益岗位和村级集体经济稳增收工作的通知》(安脱贫发〔2020〕11号)要求,规范扶贫公益岗位管理使用,结合省市新一轮就业扶贫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公益岗位是指在脱贫攻坚及巩固提升期间,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贫困户就业为目的,面向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级政府设立的辅助性、临时性、非营利性服务岗位。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全县扶贫公益岗位主要为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弱能户扶贫公益专岗、护河员水利公益性岗位、村级就业扶贫信息员岗位、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等5类岗位。
第四条 扶贫公益岗位以稳定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为目的,各镇应在批准的岗位指标内,根据行政村特别是搬迁安置社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类别和数量,原则上必须“按需设置、就近安置”,重点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倾斜,规模在100-499人的,公益性岗位不少于2个;规模在500-999人的,公益性岗位不少于4个;规模在1000-1999人的,公益性岗位不少于6个;达到2000人以上的,公益性岗位不少于10个,从现有岗位中由各镇进行调剂使用。支持设置保洁、治安、护路、管水、防火、消毒、扶残助残和养老护理等公共服务岗位。
第五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设置不交叉、不重复,实行一人一岗、动态管理,各镇应根据具体岗位设置情况制定《岗位责任书》。每人每月上岗出勤不低于15天,每周不低于3天,以完成定量工作任务为主。
第三章 安置对象
第六条 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和身体条件,家庭增收困难,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上至60周岁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含女性),主要解决贫困人口中没有就业的弱劳力、半劳力就业以及无法离乡、无业可扶的未就业劳动力,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超过当年脱贫标准增幅的30%,家庭正常劳动力人数不超过2人。
第七条 扶贫公益专岗,目前全县共设置1991个,安置对象为建档立卡弱能贫困户中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帮扶、无法实现劳务输出、收入无法达标的未就业劳动力,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超过当年脱贫标准增幅的20%。家庭正常劳动力人数不超过2人,家庭收入特别困难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以内。
第八条 护河员水利公益性岗位,全县共设置276个,安置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未就业劳动力及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九条 村级就业扶贫信息员,全县共设置176个,安置对象为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未就业劳动力及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条 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共设置200个,每个行政村和社区1个(仁河千户社区2个),安置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及无法返岗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疫情结束后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护河员水利公益性岗位、村级就业扶贫信息员应、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在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下,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第十二条 除弱能户扶贫公益专岗聘用对象的确认由镇扶贫办负责外,其他扶贫公益性岗位聘用对象的确认由镇社保站负责。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三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由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在无自愿申报人员的情况下,可以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结合村情实际确定拟聘人选并动员报名。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时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岗位信息。由村委会在所在村、搬迁安置点显著位置张贴《扶贫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不少于3天,应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聘用条件、薪酬待遇等。由村级就业扶贫信息员(无信息员的村由村文书承担)负责报名、资格审查,根据报名人员的实际情况代为填写“扶贫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二)确定拟聘人选。各村报名人员经村“两委”成员、驻村工作队充分考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后确定拟聘人选,并在所在村、搬迁安置点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将《扶贫公益性岗位申报表》、招聘公示照片、公示结果报告报镇社保站审核,由镇社保站对拟聘人员是否符合聘用条件进行确认(扶贫公益专岗拟聘人员是否弱能户贫困劳动力由镇扶贫办签署确认意见),审核无误后填写“扶贫公益性岗位聘用登记表”,经镇主要领导审定签字,报县人社局复核。
(三)签订聘用协议。经县人社局复核并反馈后,由镇人民政府作为用人主体与拟聘人选签订《聘用协议》及《岗位责任书》,安排上岗。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根据村委会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判,确定是否续签协议。聘用协议、岗位责任书均为1式4份,由镇社保站、村委会、聘用人员、县人社局各持一份。如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扶贫公益性岗位政策进行调整,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第五章 岗位补贴及兑付
第十五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根据岗位类别不同,执行不同岗位补贴标准。其中: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600元,弱能户扶贫公益专岗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护河员水利公益性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416.6元,村级就业扶贫信息员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600元。
第十六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其中:聘用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补贴期限除首次享受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男60岁、女55岁)可以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各镇社保站应在每月3日前向县人社局申报上月岗位补贴资金,逾期由镇政府自行承担当期岗位补贴发放。县人社局受理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公示程序,并报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其中:审核环节应通过电话核实、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信息比对等方式,抽查不少于20%的人员。公示应在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 除劳动年龄内的扶贫公益专岗由县人社局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直接兑付外,其他类岗位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收到拨付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兑付至所申报人员持有的社保卡帐户中。
第十九条 各镇申报岗位补贴资金时必须提供如下全部资料:紫阳县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当期补贴人员花名册;各村扶贫公益性岗位考勤记录及履职情况评定汇总表;上期银行代发补贴凭证。新聘用人员还应同时提供村委会公示照片、公示结果报告、已签订的《聘用协议》和《岗位责任书》。
第二十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资金主要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给予补充。由县人社局根据年度岗位补贴资金需求情况制定使用计划和资金缺口情况,报县扶贫局、县财政局批准补充专项扶贫资金。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负责制定全镇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考核制度,负责本镇对扶贫公益性岗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补贴申报,具体工作必须确定社保站一名正式干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村负责对本村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搬迁社区(安置点)由承担综合管理职能的社区(行政村)负责。主要负责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管理过程中的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录用人员的资格审核、履职考核、日常管理,妥善保存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相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村(社区)要对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平时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提出并反馈给被考核人员,督促其及时纠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续签协议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村应及时向镇社保站申报提前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由镇政府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协议通知书并送达本人,停发补贴:本人提出辞职的;协议期满一年,未继续录用的;超过规定年龄的;岗位被取消的;岗位设定期限届满的;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已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患病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履职的;对日常考核反馈问题拒不纠正的;由于严重失职对村集体、村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擅自离岗、调换岗位,或人岗不符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政策发生变化等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因病短期不能正常履职的,可以由其家庭中其他成员代为履职,代为履职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由所在村村委会填写《扶贫公益性岗位因病代为履职确认书》并附医院诊断证明报镇社保站备案。超过3个月本人仍不能正常履职的,应予以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村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对扶贫公益性岗位使用中出现的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空岗、挂岗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问责。
第二十七条 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人社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扶贫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仅限脱贫攻坚期间。此前扶贫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