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办

时间:2020-10-16 10:30来源: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民政局
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社管局:

为扎实推进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16日

安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 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共同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的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督查,项目完成后会同市民政局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审价和审计以及绩效评价。市民政局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中的资助项目进行过程监管,项目完成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验收。

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需求方,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项目,项目结束后及时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项目自评报告,并配合好第三方做好项目的审价审计、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农村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七)支持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农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添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养老服务设备、养老辅具,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条补助资金资 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补助资金资助服务类、社会公益活动等项目,项目需求单位应在运行期间选择合适的方式让服务对象知晓。

第三章使用要求

第七条市民政局根据本市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安排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内容,提交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报告、预算书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市民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会同市财政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

第九条项目完成30天内,项目需求单位需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报送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其他要求材料。

第十条工程类项目完成后,委托第三方对工程类项目进行审价,出具第三方审价报告,并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进行验收。服务类项目完成后,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估和审计。

第十一条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于2021年年底前,按照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试点工作总结。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十三条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康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