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十不准”规定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1-1326 | 公开目录: | 教育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4月17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年04月17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十不准”规定 |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教师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制定以下“十不准”规定:
1.不准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错误观点和思想,在网上乱发帖、跟帖,散布不当言论,参与邪教和非法组织活动。
2.不准参与赌博、酗酒、酒驾等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在茶馆、农家乐等公共场所参加打麻将活动。
3.不准从事有偿家教,违规从事校外教学、培训辅导,违规从事第二职业。
4.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出现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准对学生进行骚扰或猥亵。
5.不准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辅助材料、书籍和各类商品。
6.不准向学生及家长索要钱物、托办私事、调人情座位、出卖学生信息收取好处费等。
7.不准擅自停课、私自缺(调)课、请人顶岗代课,不上无准备之课和不布置、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得在教育教学中出现科学性、知识性错误。
8.不准课堂上吸烟,上课时间接听电话或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9.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拒不服从上级调动安排和领导工作安排。
10.不准语言不文明、衣着不得体、言行不检点。
凡有违反“十不准”从教行为的教职工,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