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1-1318 | 公开目录: | 教育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1月0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年01月01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结合我县教育体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县直教育单位。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公开公平的原则,积极推进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财务报告和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镇中心学校负责本镇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县直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单位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各镇中心学校对所属学校、幼儿园财务收支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镇中心学校不得调配、截留、挪用、挤占辖区学校的公用经费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也不得向辖区学校摊派经费。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工会经费、幼儿园伙食费在所在机构法人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按要求公开账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镇中心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教学需要,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合理安排项目支出。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中小学校应合理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捐赠收入、其他(预算)收入等。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中小学校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核算单位支出。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审核报销;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不得将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拆分逃避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紫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紫阳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会议支出审批制度。村级学校工作人员出差,镇中心学校组织的有下级学校参加的镇内会议,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要严格维修项目计划审批制,同一单位同一类别的维修项目在年初预算时申报。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估算价超过自行实施限额以上的维修项目,严格按照紫阳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施工方编制工程决算,建设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结算。单项合同价1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需具备预算资质的公司预算,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承接工程。所有维修按照《紫阳县限额内工程采购管理办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日常零星维修发生后,完善相关手续并及时核销。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派员参加除主管部门安排以外的培训,必须报经主管局审批同意,自行组织外出培训或以各种名义外出考察的一律不予核销。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计划及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1000 元以上开支,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支付,授权支付主要用于零星维修、差旅、培训、劳务等日常较小金额支出,营养计划、维修、采购等项目支出必须直接支付。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往来款项指各学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应付款、代收费等款项。
第三十条 各中小学发生的债权、债务,按应收款、应付款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进行明细核算。各学校和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包括周转金、银行借款、其他借款按款项来源分类明细核算。
第三十一条 各中小学要及时清理结算往来款项。严控教职工个人借款,教职工出差、办理业务的借款,要根据每次的实际需要从严审批。出差回归后或事项办理完毕后,一周之内办清结算手续,借款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或不办理结算手续的,中小学或教育单位可拒绝办理其支出报销,并及时收回借款。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跨年度挂帐。严禁单位外借资金或转移用途。各项借款、往来款项的清理回收将作为中小学或教育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镇中心学校要严格控制所辖学校(园)备用金额度。备用金必须按时结算,未能按时结算学校不得再借备用金。
第三十三条 严禁中小学校(园)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园)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国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管理。
第四十条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经主管局核实后,可以在农村中小学之间合理调剂使用。
第四十一条 资产要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家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所有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必须进行入库登记,签字领用并及时入账核销。
第四十四条 所有中小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八章 管理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中小学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照《紫阳县中小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公开财务信息。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三审一签”制度(即经办人对会计业务事项真实性负责,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合法性审核,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会计业务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完整性综合审核,法人代表对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签字核销)。镇报账学校,先由本校进行“三审一签”,再报中心学校会计人员审核后,由中心学校校长签字核销。对于教职工少于 3 人的初小或教学点,由全体教职工签字确认后再报中心学校审签。较大金额支出必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镇中心学校审批后执行,凡学校、幼儿园或教育单位财务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执行,票据不真实、不符合标准的,会计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十七条 各中小学校必须遵守公务活动开支标准和控制限额,严把报销关,对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予以拒付。自觉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国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紫阳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紫财教〔2014〕33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