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1-0235 | 公开目录: | 执行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紫政复决字﹝2020﹞1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2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年03月25日 |
内容概述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做出的紫物管房交所函[2019]6号回执不服,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紫邑新城业主委员会 代理人:杨** 性别:男
住址:紫阳县城关镇紫邑新城
被申请人:紫阳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
地址:紫阳县城关镇环城路与神峰路交叉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做出的紫物管房交所函[2019]6号回执不服,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19年12月12日紫物管房交所函[2019]6号回执违法,并撤销该回执;2、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紫邑新城业主委员会报备给予备案和出具备案回执。
申请人称:紫邑新城小区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成立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立后在社区工作人员和城建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了小区公约、选举办法、议事规则的起草等一系列的筹备工作。后经过各楼栋推举出委员候选人(代理人是候选人之一),并针对候选人异议情况进行了三次公示,最终确定了30名委员候选人。最后于2019年11月16日正式召开了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大会邀请了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城建部门领导参加指导了选举工作。大会选举产生了21名委员(代理人是委员之一),并表决通过了《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公约》、《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11月26日,紫邑新城以业委会名义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报备申请。2019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下达紫物管房交所函[2019]6号回执,但并未向业委会送达,只向小区综治办何书记送达,何书记拒收。2019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又在小区内张贴了紫物管房交所函[2019]6号回执彩色扩印版。该回执导致业委会成立后无法以业委会的名义正常履职,与物业协商物业管理费等事项也只能以业主代表的名义进行。同时,如果业主将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时也因无法刻制业委会公章而无法正常行使相应权利。被申请人的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业委会履职,也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利益。同时,该回执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该回执适用法律错误,且剥夺了业委会委员杨**的被选举权,该行为违宪
该回执依据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为《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紫阳县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十九条均是针对委员杨**的。在所有的委员中只有委员杨**曾受过治安行政处罚。且该回执还存在以下适用法律错误和违宪行为:
该回执依据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属于规范性文件,并非《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该回执依据的《紫阳县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十九条,属于断章取义。该《章程》第八条“本会义务”部分,第二项还规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委员杨**在选举中得票第一,这也充分体现了全体业主的推选杨**为委员的意愿,这亦属于业主大会的决议。章程是业主大会投票通过的,业主大会对委员的选择亦应在尊重全体业主的意愿的前提下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申请人虽受过治安处罚,但从未被剥夺过政治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被选举权,该行为违宪。
二、被申请人紫物管房交所函[2019]6号回执中不予备案的决定违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也就是说,只要业主委员会申请报备,主管部门就必须给予备案。不予备案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至于业委会如果存在违法(只能是法律、法规)行为,则应以《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决定违法,且其不予备案的理由剥夺了委员杨**的被选举权,同时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了损害。
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19年12月12日紫物管房交所函[2019]6号回执违法,并撤销该回执;并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紫邑新城业主委员会报备给予备案和出具备案回执。
被申请人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答复人对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召开等所有活动负有积极、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义务。
申请人2019年11月26日向答复人报备申请的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据法律规定答复人有合理审查义务,这即是答复人履行职责的要求,也是行使职责的体现。答复人经审查和核实,发现其报备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杨**2019年2月两次违法行为受到紫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而且不履行业主义务拖欠物业管理费,其资格不符合《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确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符合的条件“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业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故此作出了不予备案的意见。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不予备案的意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确认其违法并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紫物管房交所函[2019]6号《关于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报备申请的回执》。
经审查查明:紫邑新城业委会委员杨**自2018年6月至紫邑新城业委会报备期间确有拖欠电梯费、生活垃圾费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且分别于2019年2月10日与2019年2月20日受到行政处罚。后紫邑新城小区于2019年9月16日成立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立后在社区工作人员和城建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了小区公约、选举办法、议事规则的起草等一系列的筹备工作。后经过各楼栋推举出委员候选人,并针对候选人异议情况进行了三次公示,最终确定了30名委员候选人(杨**为委员候选人之一)。最后于2019年11月16日正式召开了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大会邀请了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城建部门参加指导了选举工作。大会选举产生了21名委员(杨**为委员之一),并表决通过了《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公约》、《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11月26日,申请人以业委会名义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报备申请。2019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下达紫物管房交所函[2019]6号紫阳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关于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报备申请的回执,以申请人报备的业委会成员中有资格不符合《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符合的条件“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业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确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决定对紫邑新城业委会报备申请不予备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19年9月12日紫邑新城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委员会会议记录。2、关于杨*娃(杨**)自己要求进入业主委员会研判会会议记录、会议现场照片、杨**亲笔保证书。3、紫邑新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公示的现场照片复印件(两张)。4、紫阳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提供的紫邑新城业委会备案部分资料,包括:(1)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报备申请;(2)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3)紫邑新城业主委员资格审核表;(4)紫邑新城杨**拖欠物业费明细、紫阳县人民政府对安康市福康物业紫阳分公司经理马洪杰调查笔录、杨**提供紫邑新城收款收据;(5)紫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阳县公安局当场处罚决定书。5、紫物管房交所函[2019]6号紫阳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关于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报备申请的回执。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报备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杨**2019年2月两次违法行为受到紫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而且不履行业主义务拖欠物业管理费,认定申请人报备的委员违反《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确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符合的条件“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业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进而做出了不予备案的决定。但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可见,业委会委员有不履行业主义务的行为,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该权利属于业主大会享有,而非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据此认为其是否具有业委会委员的资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紫邑新城委员会委员杨**拖欠物业费用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不履行业主义务的行为,因此其业委会委员资格是否终止应由业主大会决定,而非行政机关。另外根据《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确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需停职,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亦将有此情形的业委会委员资格是否终止的权利纳入业主大会自主决定的范畴,而非行政机关职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必须是规范性文件,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依据《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作出行政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因此紫物管房交所函[2019]6号紫阳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关于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报备申请的回执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越权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紫物管房交所函[2019]6号紫阳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关于紫邑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报备申请的回执。责令被申请人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并重新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