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紫阳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9-10 09:30来源: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扶贫开发局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扶贫部门:

现将《紫阳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扶贫开发局

2018年9月10日



紫阳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陕财办农[2017]16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是强化县级行业扶贫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开公正;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管、压实责任。

第五条  绩效评价管理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

(二)各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和制度性文件;

(三)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扶贫资金审计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扶贫资金检查报告;纪委监委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结果;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资金使用单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财政、扶贫、发改部门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责任人。统筹整合后涉农资金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按资金新的使用单位确定绩效管理主体。

第八条  县财政局、扶贫局、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布署,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申报、立项、批复,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预算规定和编制要求、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攻目标任务,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填报绩效目标申报,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自评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结果审核,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资金预算。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建立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监控机制,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分析,及时处理发现问题。负责汇总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自评结果情况和相关绩效目标评价资料,向财政、扶贫部门报送。


第四章   绩效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对其发现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将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单位和部门年度脱贫攻坚目标考核重要内容。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县财政、扶贫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申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一)是否设立明确的绩效目标,是否符合扶贫相关政策,是否科学切实可行;

(二)是否根据规划期限形成分资金类别、分年度、分阶段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是否根据规划期限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三)是否形成具体可衡量目标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能否起到有效的监控作用;

(四)是否有具体的资金来源,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是否真正发挥带贫益贫成效。

第十四条  建立年度评价和最终绩效评价制度。在每个年度末,项目实施单位对建设扶贫项目资金开展年度绩效目标自评,填报年度自评表和自评报告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扶贫部门,依据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开展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资金落实、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实施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一)资金分配管理情况。资金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现行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及相关扶贫政策规定的要求,是否与确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相符。

(二)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资金是否按政策规定落实,并做到及时到位。

(三)财务管理规范情况。是否实行专账管理,是否按时拨付、专款专用,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项目管理实施情况。包括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公示、工程招投标和监理、项目验收、财务决算和工程财务审计;项目具体工作任务实际进展情况,项目实施计划的实际进度,项目实施计划的调整等。

(五)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包括计划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预期完成程度及趋势,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带贫益贫成效发挥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评价和终期绩效评价的长效机制,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

(一)年度评价即每年对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评价,主要评价年度区域内资金使用、管理和产出效益,资金使用进度计划,预期目标实现情况等。

(二)终期绩效评价即扶贫项目建设完工验收并通过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按照脱贫攻坚总体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评价总体设定目标,扶贫总体产出完成情况、总体效益实现情况,服夯群众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七条 年度绩效评价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绩效自评。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对实施扶贫项目资金开展年度绩效目标自评,填报年度自评表和自评报告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

(二)年度绩效评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所辖项目实施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及自评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评价相关资料报财政、扶贫部门,依据报送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开展对项目实施单位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评价和终期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实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和程序执行,做到客观公正。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将确定的绩效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县财政局、县扶贫局。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各镇和县级行业扶贫部门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重要内容,并作为下一个年度扶贫项目资金安排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监控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程序报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实行绩效监控和其他项目资料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履行整改职责,不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报送整改结果的单位和部门。

(二)对绩效评价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绩效评价结果较差单位和部门,停拨相关项目资金,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虚假整改、不履职履责的单位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对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