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民政兜底保障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3-06 19:40来源:紫阳县民政局
文件名称 紫阳县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民政兜底保障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0-1452 公开目录: 社会保障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民发〔2019〕46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年03月06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民政兜底保障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直属站、所、院:

现将《紫阳县2019民政兜底保障脱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民政局

2019年3月6日


紫阳县2019年民政兜底保障脱贫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保障民生、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低保家庭、无劳动能力残疾家庭及其他无劳动能力家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工作,确保2019年我县实现整体脱贫摘帽目标。根据省市有关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党中央和省市县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摘帽目标,深入推进我县民政兜底保障脱贫工作,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全面落实孤儿、实事无人收养儿童保障政策,做好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及高龄老人健康补贴发放工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救助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分类保障、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与其他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编密织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2019年底,全县贫困人口中符合政策条件的家庭全部落实民政兜底保障政策,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让一名群众在小康路上掉队。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兜底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各项兜底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成立民政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民政局局党组书记局长文艺同志担任组长,郭家成、蔡英彪同志担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站、所、院负责同志及各镇民政工作办公室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郭家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兜底保障牵头协调工作,唐友兵、吴瑶、谭科云、叶永胜、唐建桥任副主任,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工作,负责日常具体业务工作督导落实及档案资料收集。 

三、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扶持对象范围

(一)兜底保障对象范围

1.农村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到2019年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按条件和程序审核审批后纳入农村低保,给予兜底保障。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社会救助扶持对象范围

1.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分类别、分层次给予救助。

2.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须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给予应急性、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

四、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扶持政策措施

(一)兜底保障政策措施

1.农村低保。

--保障范围:符合农村低保救助政策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保障标准:全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执行3990/人年。救助标准实行分档救助,农村低保救助标准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分成三个区间实行分档救助,一档(A类对象)收入在1000/年·人(含1000/年·人)以下的补助333/月·人;二档(B类对象)收入在1001~2500/年·人的补助250/月·人;三档(C类对象)收入在2501~3990/年·人的补助125/月·人。

--工作措施:一是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对象精准。“三环节、十步骤”(申请、审核、审批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一榜公示、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审查、镇人民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发放救助资金)为基本程序,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精准认定低保对象。二是全面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对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70%增发低保金。三是积极落实渐退帮扶政策。对建档立卡低保贫困户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对象继续落实低保政策1年,对残疾家庭或重病家庭适当再延长政策半年。四是强化动态管理。镇民政办和包联干部要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走访核查,县镇两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和停发低保金。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供养范围: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供养标准:现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60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5500/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人·年)的基础上,按照确保特困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按照上级民政部门政策文件规定逐年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工作措施:一是提高集中供养率。积极完善各镇建设的五保户安置房配套服务设施,让其全面达到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的条件,积极动员更多的特困供养人员入住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二是全面落实供养监护责任。按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条例规定,根据本人意愿,供养形式分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两种。集中供养由镇村组织入住敬老院,由镇人民政府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分散供养五保老人由镇人民政府与监护人签订分散供养协议。三是提高供养服务质量。继续实施敬老院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不断改善敬老院供养服务条件。加强敬老院服务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敬老院安全规范运行。

(二)社会救助扶持政策措施

1.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倍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3)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人均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重病患者。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方式及标准:1)资助参合参保。特困供养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全额资助。2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50%比例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重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3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2万元。4)重特大疾病的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贫困户3000元,农村非贫困户8000元,城市户口10000元),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 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 万元;因病致贫对象按照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5 万元。

2.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申请主体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个人,不论户籍、不论家境,只看遭遇急难的类型、程度和是否有自救能力。

--救助程序: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根据情况组织核查→召开会议研究救助额度→公示救助信息→兑付救助资金。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齐相关材料。

--救助方式和标准: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申请人在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临时救助标准要以保基本生活、基本生存为基准,原则上按当地1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具体标准按照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明确如下:

(1)住房困难救助标准。火烧房屋财产损失较大及时恢复生产生活困难和农村现住房屋为严重危房的“三无户” (无房可住、无劳动力、无经济来源),可申请临时救助。

①火烧房屋救助标准:

.烧毁房屋3间以上(含3间),恢复生产生活需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人均给予生产生活补助20002500元;

.烧毁房屋3间以下,恢复生产生活需13个月的,人均给予生产生活补助15002000元;

.烧毁房屋1间以上,恢复生产生活需1个月(含1个月)以下的,人均给予生产生活补助10001500元。

②危住房屋救助标准:

属于兜底脱贫对象的贫困家庭现住房为严重危房无法改造的“三无户”(无房可住、无劳动力、无经济来源),又未享受陕南移民搬迁政策,无法搬迁的家庭,为保证其基本生存与基本生活可申请临时救助,但原则不超过全县统一改建标准。

(2)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合疗、大病保险和民政大病医疗救助后,个人支付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个人支付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救助30008000元;

. 个人支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救助20005000元;

.个人支付医疗费在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救助10003000元。

(3)子女教育救助标准。教育阶段学生上学困难的家庭,在申请教育专项救助后,仍存在较大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初高中阶段学生:每人每年10002000元;

.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年20003000元;

.大学阶段学生:每人每年30005000元;

(4)意外事件救助标准。溺水、车祸、矿难等,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按当地1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5)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执行。

(6)其他对象救助标准。按救急救困原则,视其事情轻重大小和家庭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但不超过上线标准。

3.其他福利补助及专项救助

1)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紫阳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补贴对象: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一至四级);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一、二、三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生活困难的未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紫阳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2)高龄补贴。

对本县籍户口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面发放高龄补贴。70-79周岁每月补贴50元;80-89周岁每月补贴100元;90-99周岁每月补贴2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每月补贴300元。

3)困难儿童福利补助。

按政策及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0元,分散供养孤儿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800元。按政策及时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500元,对已享受低保待遇儿童实行差额补差

4)受灾人员救助。

及时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备足备齐救灾应急物资,积极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灾避灾能力。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建档立卡贫困户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衔接,形成兜底合力。一是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的衔接,将社会救助网编织的更牢、更大。二是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健康扶贫、产业扶贫、劳动就业之间的政策衔接。三是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确保救助对象精准,救助政策落实及时。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宣传单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行动,在全社会凝聚起扶贫济困的强大正能量。

(三)加强业务指导。县民政局定期开展民政救助政策业务培训及业务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四)强化问责问效,确保兜底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县民政局不定期深入村组农户检查各项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查看政策执行是否准确,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漏保、错保现象。定期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兜底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对兜底保障政策落实较好的给予表彰,对政策执行、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兜底保障工作落实不到位、不及时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诫勉谈话。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