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9-03 09:57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0-0692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9〕81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03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9年09月03日
内容概述 根据《紫阳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紫政办发〔2019〕 号)要求,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规范产业发展基金投资业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紫规〔2019〕007-县政办00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紫阳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紫政办发〔2019   号)要求,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规范产业发展基金投资业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紫阳县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来源为政府出资、基金收益、中省市产业基金投入、民间资本参股等,由县财政筹集。紫阳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扶贫类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紫阳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为非扶贫类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运营。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三条  产业基金的使用要符合《紫阳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符合中省市有关重点产业的规模和技术标准,符合全县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产业基金的投入重点:

(一)生态富硒农产品开发。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园,茶叶、魔芋、林果、畜牧、水产等特色产业发展,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辐射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加工制造业。依托区域资源优势,支持富硒食品、社区工厂等加工项目,引导市场主体和生产要素向加工制造业集聚。

(三)现代服务业。支持现代物流、文化产业、商贸流通、金融服务、健康养老、生态旅游、社区服务等新型业态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高新科技创新产业。促进新技术、节能环保等科技创新型产业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基金使用及运作

第五条  政府奖补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拟奖补事项按程序报紫阳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由管委会办公室批复奖补额度,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债权方式投入到企业,但不计收益,约定回收期限,可连续使用。政府奖补资金主要是落实县政府已出台的、受奖对象相对明确的奖补政策。

第六条  直接债权或股权投资、参股创投基金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范围筛选项目,按程序报管委会审定。

第七条  产业基金对直接债权或股权投资企业、每支参股创投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产业基金对直接债权或股权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资产情况合理确定投资额,原则上对单个企业不低于50万元;对每支参股创投基金投资每支不低于200万元。产业基金债权或股权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八条  产业基金直接债权或股权投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紫阳县境内;

(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全县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发展前景,资产状况良好,具有成长性、示范性、带动性的行业企业;

(四)管理运作规范,企业架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五)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六)符合各类财政扶持产业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九条  产业基金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紫阳县境内;

(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创投基金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四)创投基金资金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主要发起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产业基金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含),不超过10个(含);

(五)创业投资基金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条  直接债权或股权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1.项目征集。管委会办公室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规模及条件等),公开征集项目,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查、申报工作,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征集的项目进行筛选,进入县级产业基金项目库。

2.项目审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范围,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组织开展可行性评审、风险评估和投资谈判,形成调查报告和具体投资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按程序报管委会进行投资决策。

3.项目公示。对管委会研究通过的产业基金出资方案,由管委会办公室对拟参股投资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结束后,由管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参股创投项目的审批程序: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范围,对拟参股创投的项目组织开展可行性评审、风险评估和投资谈判,形成调查报告和具体投资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按程序报管委会进行投资决策,管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管委会审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使用和退出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管委会审定的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批复产业基金投资(奖补)额度,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批复履行政府投资义务。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产业基金债权或股权投资后,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义务,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督资金的使用。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将债权投资业务委托商业银行办理

第十四条  资金退出。产业基金直接债权或股权投资企业或参股基金形成的债权或股权应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内适时退出,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项目到期前一年提出退出计划或方案,按程序报管委会审定。退出可采取协议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

第十五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县级财政出资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县级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参股基金未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按产业基金到位资金总额1%以内列入财政预算,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保障管委会办公室和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产业基金的具体管理。

第十七条  除支付管理费用外,产业基金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按产业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基金初始投入)的20%给予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放时,可引入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发挥基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机构签定有关引导放大投放内容的协议。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 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亏损应当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每年对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送县政府,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度产业基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办公室,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9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8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