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6-20 08:25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0-0687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9〕60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19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0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规〔2019〕003-县政办00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防止随意变更,任意增减建设内容,确保政府资金的合规安全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审查依据、原则及范围。

(一)工程变更审查依据:《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价格信息和工程经济技术规范等;工程勘察勘测、施工设计、招投标、采购等相关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和《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踏勘告知单》等相关资料;其他与工程变更事前相关的依据。

(二)工程变更审查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建设标准、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分解申报,规避监管。

(三)工程变更审查范围: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变更审查内容。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造价的变更。工程变更审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暂定价、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七)工程量清单遗漏、错误;

(八)建设计划调整,建设内容增减,工期变化等有关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九)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责任主体。

(一)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依照各自职能对工程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变更等级确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工程变更合同价占比和累计金额分为普通、一般、重要、重大工程变更等级。

普通工程变更是指累计在合同价10%(不含)以内且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内的工程变更。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累计在合同价10%(不含)以内且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工程变更。

重要工程变更是指累计在合同价10%(含)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工程变更。

重大工程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和权限。

普通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其他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发改局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核。一般工程变更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后,报请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重要工程变更报送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查后,报请县政府县长审定;重大工程变更报请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工程变更在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由项目业主将工程变更审批资料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七条  工程变更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建设内容,严禁“未批先变”,“未批先建”。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遇滑坡、泥石流、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需要紧急处理的地质情况,或者不可抗力因素,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可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和专家,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四章  工程变更资料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业主在报审工程变更时,需填报《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报告单》一式六份,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报如下资料:

(一)属设计变更的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

(二)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业主、项目业主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报告单及附件资料(各单位必须要有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三)工程商务投标文件,工程变更预算文件,工程量计算表,综合单价分析表;

(四)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五)有明显尺度的影像资料;

(六)《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踏勘告知单》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按月对工程变更进行汇总,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变更价款控制

第十条  发生工程费用增减的,单价或费率原则上应执行中标价;但若因变更项目投标单价明显高于定额标准和市场情况的,要重新组价。合同价外新增项目的单价,根据招投标文件相应价格(材料、人工、机械单价)、政府和省有关计价规定、定额基价及中标浮动率重新组价。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后,增加的价款原则上在单位工程造价和基本预备费内消化调剂,整个项目投资仍按批准的总概算进行控制。工程变更造成项目总投资超概算的,变更后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等应当报原批准机关调整。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未经审批,不得支付变更工程款。经批复的变更工程款在工程结(决)算前,应控制在变更金额的80%以内支付,余额待审计(审核)完成后按规定办理。

工程变更审批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随意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建设规模、增减建设内容。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政府利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责任追究,严肃追责问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政府、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程序及时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含事后补报)的;

(三)故意压低造价、肢解变更逃避审批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签署不当变更的;

(五)未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管职责,导致工程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建设,或造成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隐患的;

(六)伪造虚假工程变更或者恶意变更的;

(七)未妥善保管工程变更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负有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责任追究,严肃追责问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政府、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渎职,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二)超越权限、违反规定审批工程变更或不认真审核工程变更,损害政府利益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因施工方案不当、施工质量问题、赶进度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赔偿损失、市场准入限制、信用联合惩戒等处罚,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造成工程变更的;

(二)对工程建设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造成工程变更的;

(三)采用伪造证据、虚列成本或者与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抬高工程造价、损害政府利益的。

第十八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违约责任扣除相应费用,并承担相关责任,增加的投资不得作为计取费用的基数。

第十九条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中介机构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赔偿损失、市场准入限制、信用联合惩戒等处罚,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一中介机构每年度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累计2次及以上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实施市场准入限制等相应处罚,从相关监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向其购买中介服务。

按照建设单位的不正当意愿制定招标文件或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二)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

(三)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的;

(四)因设计质量问题发生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的20%或200万元以上的;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因错项、漏项、工程量计算严重失误,造成工程结算金额与合同价相差10%以上的;

(六)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影响工期及投资控制,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6月1日之后政府投资招投标项目。

附件:1.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报告单

             2.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踏勘告知单

附件1 .xls

附件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