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8-08 08:25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0-0682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9〕77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年08月08日
内容概述 为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陕政发〔2015〕18号)和《安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16〕6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81号)等规定,按照中省近期关于债务管理相关要求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紫规〔2019〕005-县政办00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陕政发〔2015〕18号)和《安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16〕6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81号)等规定,按照中省近期关于债务管理相关要求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为:

1.一般债务。指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债务。

2.专项债务。指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债务。

政府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

县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财政、发改、审计、人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控制债务总量,协调解决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对全县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政府债券转贷额度分配及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实施决策管理。财政、发改、审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工作。

县财政局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实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额度分配方案制定、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控信息。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将是否超出地方财力和债务风险可承受范围作为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的主要考虑因素,从严审核新开工项目。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人行负责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

举借债务单位负责依法依规使用债务资金,做好债务资金的绩效评价及偿还工作。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规模合理、责任明确、风险可控、使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六条  限额管理。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别实行余额限额管理。县政府在省政府批准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全县举债规模,按规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县政府不得突破上级批准的限额举借债务。

第七条  融资渠道。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采取在限额内申请政府债券方式规范举债。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向省政府申请代发一般债券融资。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向省政府申请代发专项债券融资。

第八条  统一举借。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按照规定程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代为发行,各单位不得自行举债。

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严禁政府部门违规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货款等各类应付款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益文化、公共卫生等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承担公立医疗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债,其债务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九条 预算管理。县政府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县发改局要严把项目立项审批关,在审批公益性建设项目时,坚持“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每一个审批项目都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未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及开工建设,坚决遏制无预算来源随意上项目,以及项目超概算投资现象。同时,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专项收益债券对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十条  严格担保。严格执行《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各级政府要加强或有债务的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偿还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一)一般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性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政府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和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需调整一般债券资金使用项目的,按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二)专项债券资金要严格限定用于发债对应的具体项目,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区别落实偿还责任。

(一)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偿债资金,按照偿还计划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归还。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偿还,必要时可通过调入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偿还。专项债务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制定化解债务计划,确保本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在化债期限内消化完毕。

(二)政府或有债务的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协议约定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政府或有债务纳入监管范围,举债单位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敦促偿债主体及时偿还债务。

第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经批准动用的偿债准备金和处置的政府资产收入;

(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五)其他偿债资金。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及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置风险警戒线。

第十五条  建立部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县财政局要根据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债务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并将预警情况上报县政府。对超过警戒线的部门和单位,县政府将约谈主要负责人,责成其按时偿还。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公开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县财政局应当随本级财政预算(决算)同步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监管

第十七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应当设置债务管理员,债务管理员应当把债务资金的收支变动以及付息情况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表,县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审核、汇总上报政府性债务统计情况等报表。同时按照省厅建立的统计监测制度,按照确定的化债计划,做好债务核销并按月报报送有关债务信息,及时甄别和发现违规举债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债务增量。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审计与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建立“借、用、还”各个环节的常态化债务审计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不得瞒报、虚报、漏报有关政府性债务数据,对不按县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及时、如实报送相关资料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严肃财经纪律。各镇、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在预算之外违规违法举债,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债务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依法追究责任。各镇、各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债务(包括通过大量拖欠工程款等变相举债)、为他人提供担保、挪用或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镇、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对债务管理不力、债务风险大的镇、部门和单位,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