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0-0663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紫公(治)行罚决字[2020 ]202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1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年09月13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违法行为人杨**,男,**岁,****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街**小区**号楼*****号,现住陕西省紫阳县***街**小区**号楼*****号。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经依法查明下列事实:
2020年7月28日,杨**与覃**经紫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两人所生儿子由杨**扶养教育,女儿由覃**扶养教育。2020年9月12日晚上20时许,杨**酒后来到紫阳县*镇**覃**租住的房屋外,欲与前妻覃**商谈女儿的教育问题。杨**用手持续拍打覃**住房的玻璃大门,覃**担心其砸门伤害自己没敢出声。杨**见无人应声,随后绕行至覃**卧室窗户旁的过道台阶上,用手敲击卧室窗户,覃**仍未敢应答。此时,杨**心生怒意,随即强力拉拽窗户的铁窗纱,致使窗纱全部脱离窗户、损毁。覃**见状内心恐惧,遂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杨**全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期间,因杨**饮酒情绪激动,办案民警将其带入办案区候问室醒酒,杨**遂借口称自己孩子在家没人照顾要求立即离开。民警曾**、辅警何**反复告知其孩子问题由民警联系人员负责,完全不用担心,要求其配合执法。但杨**不听劝阻,拒不服从民警指令,欲强行冲撞离开,民警即上前制止。杨**抓住民警的手臂进行扭扯,民警反复呵护并呼叫救援,杨**即停止了违法行为。经医院诊断,杨*全的行为造成民警曾**、辅警何**手臂不同程度软组织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音频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丧失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但商讨相关事宜必须选择恰当的时机和合法的方式。本案中,杨**酒后夜间欲与其前妻见面,遭拒后采取过激的行为方式,有悖于公民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其说是在主张民事权利,不如说是在蓄意生事,或者是满足其他的不法目的。杨**反复拍打覃**住宅大门,强行撕毁卧室铁窗纱,虽然损毁的财物价值不大,但其行为严重破坏了他人的住宅安宁,给本案被害人精神带来极度恐慌,未获取被害人谅解,必须依法予以惩处。考虑到本案损毁财物的价值较低,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民警介入调查后,杨**不服从民警指令,强行冲撞民警并欲离开办案场所,其行为已经妨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公务。考虑到杨**最终在民警的呵斥中停止了违法行为,两名民警的伤势较轻,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综上所述,经本局研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杨**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杨**处行政拘留二日;
二、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处行政拘留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杨**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由紫阳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处罚人送紫阳县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公安局或者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紫阳县公安局
202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