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0-0476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紫政办发〔2020〕56 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5月31日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20年06月02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
《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1日
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国家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社会团体批准的融资、筹资建设项目;
(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取得的信贷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及自营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款、赠款项目;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项目;
(六)县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在每年 10 月底前,向审计机关提交本年度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审计机关在整理汇总各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跟踪审计。
(一)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价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县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二)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价在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安排内部审计,或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内部审计或社会中介审核发现重大问题应向县审计机关报告,审核结果报送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可抽查或重新审计。
(三)项目施工单项投资在 3000 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负责组织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工程造价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在完成初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上述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审计调查,应及时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和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购买社会中介服务。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由购买方委托或采购,并支付相关费用。其中聘用工程结算审核的,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聘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购买会计事务所服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必审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以及正在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员、参与审核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PDF原文:紫政办发〔2020〕5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