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委托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事项的通知》(安市监联﹝2020﹞19号)要求,从2020年10月1日起,紫阳县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事项由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办理。
办理地点: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中段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联系电话:0915-4427898。
特此通告。
附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
实施主体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机关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县辖区范围内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15-4427898
监督电话
0915-4428006
是否收费
否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否
中介服务
无
结果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1
申请条件: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台(套)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委托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事项的通知》(安市监联﹝2020﹞19号)。
数量限制: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扫描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需盖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公章)
原件
3
纸质
现场提交
2
营业执照(或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扫描件
1
纸质
现场提交
使用单位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3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数据表)
扫描件
1
纸质
现场提交
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扫描件
1
纸质
现场提交
出厂超过3年的压力容器需提供定期检验报告
5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扫描件
1
纸质
现场提交
适用于电梯使用登记
6
安全技术规范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扫描件
1
纸质
现场提交
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证明;锅炉环保准入证明材料等
材料提交说明:一次办理多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应逐台(套)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标注要签署姓名的地方均需相关人员签名,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相关信息真实性负责。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进口特种设备需提供《进口产品安全性能检验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需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能效证明文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的,应予以提供。
禁止性要求: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许可程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申请: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递交使用登记申请等有关资料。
受理: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颁发使用登记证: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号牌,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