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2020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0-0146 | 公开目录: | 执行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26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年06月26日 |
内容概述 | 2020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2020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紫市监处字〔2020〕10号 | 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尤世富 | 当事人将其收购的野生动物出售,而这些被出售的野生动物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并且当事人没有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 | 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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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紫市监处字〔2020〕11号 | 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琚书权 | 当事人将其捕猎的野生动物出售,而这些被出售的野生动物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并且当事人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狩猎证,也没有其他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 | 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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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紫市监处字〔2020〕第12号 | 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李德发 | 当事人将其捕猎的野生动物出售,被出售的野生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并且当事人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狩猎证,也没有其他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 | 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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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紫市监处字〔2020〕13号 | 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李高树 | 当事人将其捕猎的野生动物出售,而这些被出售的野生动物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并且当事人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狩猎证,也没有其他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 | 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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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紫市监处字〔2020〕14号 | 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刘继全 | 当事人将其捕猎的野生动物出售,而这些被出售的野生动物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并且当事人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狩猎证,也没有其他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 | 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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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紫市监处字〔2020〕第15号 | 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严长元 | 当事人将其捕猎的野生动物出售,而这些被出售的野生动物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并且当事人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狩猎证,也没有其他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 | 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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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紫市监处字〔2020〕第16号 | 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周礼刚 | 当事人将其捕猎的野生动物出售,而这些被出售的野生动物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并且当事人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狩猎证,也没有其他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 | 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