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2019年10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索引号 | 0000001200400201910008 | 公开目录: | 执行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10月29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年10月29日 |
内容概述 | 2019年10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紫市监处字〔2019〕44号 |
使用劣药案 |
紫阳县东木镇卫生院 |
74126477561092412C2201 |
倪军 |
2019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紫阳县东木镇卫生院使用的中药饮片“山茱萸”(后变更为“山萸肉”;批号:20180101;生产单位: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经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经查,该院是2019年5月10日从安康瑞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山萸肉”2kg(验收当日并未出现霉变)有随货同行票据 |
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山茱萸”经检测,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山萸肉”700g;2、处罚款468.75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2 |
紫市监处字〔2019〕46号 |
无照经营及伪造厂名、厂址销售产品案 |
黄金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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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伟 |
2019年8月2日,我局接到紫阳县公安局双桥镇派出所移送的案件线索,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检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电线、机油销售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无法证明其合法性且标注的生产厂家无注册登记信息,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属于伪造厂名、厂址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二项违法行为合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行为;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332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3 |
紫市监处字〔2019〕45号 |
刘重材未经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案 |
刘重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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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重材 |
2019年8月25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药品综合大检查时发现刘重材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白酒735kg;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3、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4 |
紫市监处字〔2019〕43号 |
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案 |
郭伦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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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药品综合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 |
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桂灵片”等7种532盒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4304.5元;3、处货值金额2倍的处罚23382元,合计人民币27686.5元上缴国库。 |
部分履行 |
紫阳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