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编号:2019-ZFCG- 号
委托单位名称(称甲方):
受托单位名称(称乙方):紫阳县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必须签订《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为了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明确委托采购事项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以下项目委托代理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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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 金额 |
万元 |
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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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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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性质 |
1、预算内() 2、预算外( ) 3、自筹 () |
支付方式 (转帐) |
1、集中支付( ) 2、自行支付( ) 3、结算款: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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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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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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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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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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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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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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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的范围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就下列事项委托乙方实施:
编制采购文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包括采购公告、变更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废标(终止)公告),同时负责接受供应商报名,组织现场踏勘和标前答疑,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开评标工作,核发中标(成交)通知书,收退保证金,对采购文件的澄清、答疑及修改工作等相关事宜。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代表甲方全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二)甲方委托乙方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应保证项目的预算或计划以及须办理的相关报批手续已经有关部门批准、采购资金已落实;若因采购资金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甲方负责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向乙方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含纸质文件(详见附件1)及电子文件)、采购计划备案表等相关资料。甲方对采购需求负全权责任。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环保、卫生、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供应商资格条件等;
(8)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四)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不得规定以下内容,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 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单—来源采购除外)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五)项目采购预算或采购标的发生变更的、涉及进口产品采购的,以及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等情形由甲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提供审批后的资料。此处所称“采购预算”仅指完成本次采购内容所需的费用。
(六)甲方曾就本项目进行过论证的,须向乙方提供论证专家名单。
(七)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予以审核,并自收到采购文件确认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采购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甲方对最终审核确定的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负完全责任。
(八)潜在供应商针对采购需求(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要素及分值、采购内容和要求、商务条款等)提出书面询问的,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采购项目安排现场踏勘和标前答疑的,甲方应尽量在现场予以解答(口头提问可口头答复),现场不方便做出解答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交由乙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答疑纪要。
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开标时间。
(九)供应商针对采购需求提出质疑的,由甲方负责答复。并责协助乙方答复供应商提出的其他方面的质疑。
(十)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甲方应委派本单位1名以上工作人员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在资格审查阶段,由资格审查小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正本中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应当在审查结果中签字确认,并告知无效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原因。
依据有关规定,甲方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时,甲方应根据项目要求,自行推荐一定数量和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并填写《采购人自行推荐专家表》(详见附件2)。
(十一)本协议履行期间,应乙方要求,甲方有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指派采购人代表参加乙方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可指定不超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总人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与评标、谈判或询价,参与评标、谈判、磋商或询价的人员不能与投标人私下接触,甲方负责在开标(谈判、磋商或询价)时间时将参与评审人员的授权书交乙方。
(十二)甲方应在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逾期未确定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
(十三)不得通过对样品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四)甲方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报紫阳县财政局和紫阳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十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甲方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甲方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六)采购人(甲方)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并填写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验收报告表一并存档。
(十七)质疑或者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甲方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十八)甲方提出终止采购任务的,应向乙方提供《采购任务终止函》,说明采购任务取消原因,并加盖公章。同时甲方应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本级财政部门。
(十九)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事项,在委托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二)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有权就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完整性、明确性向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乙方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就采购文件内容征询经济、法律及行业技术领域等有关专家或者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甲方。
(四)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甲方以及论证专家提出的违法违规以及不合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五)乙方应将编制、组织专家论证采购文件并交甲方确认。
(六)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文件)发出后,如出现必须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乙方必须在甲方同意后,方可对采购文件做出澄清和修改,并通知到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七)依据有关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乙方应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磋商/谈判/询价/协商小组),并对评审专家(论证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八)乙方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并按采购文件规定程序组织开评标。
(九)乙方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磋商/谈判/询价/协商小组)评审结论编制评审报告。乙方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甲方进行确认。
(十)乙方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十一)采购任务因故终止的,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采购任务终止函》后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
(十二)供应商针对采购文件中涉及的采购程序,以及采购过程(不含资格审查)、中标(成交)结果提出书面询问的,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供应商针对前述内容提出质疑的,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必要时组织原资格审查小组、原评审专家(论证专家)进行复议。乙方需要甲方给予必要协助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十三)负责相关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并接受甲方的查询。
(十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四、双方责任
1、双方的有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都必须回避。
2、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甲方)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乙方)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双方在采购过程中如发现对方有违规违法行为,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投诉、检举并终止采购协议。
4、双方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5、双方的有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机密不被泄露。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项目中标公告发布之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紫阳县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紫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电话:0915-2111986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