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2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5月1日因交通违法被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共计26辆注销、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附清单),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郊中队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将对被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置(移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所得价款上交国库)。
特此公告
附件: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逾期未处理的被扣留车辆公告清单
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