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我县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拒绝、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拒不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不听劝阻,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依法拘留;对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微信群、抖音、QQ群等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编造、散布、传播、谎报疫情谣言的一律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厉打击其他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假借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一律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厉打击非法捕猎、贩运、售卖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捕猎、贩运、售卖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者一律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公安机关会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的,移交县纪委监委部门严肃处理。
八、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关系全体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请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众志成城对抗疫情。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4421110
县卫生健康局:442866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412315
县林业局:4427419 县森林公安分局:4428110
县交通运输局:4421374
特此通告
紫阳县公安局
紫阳县卫生健康局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紫阳县林业局
紫阳县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