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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修订《紫阳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9-18 10:30来源:紫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紫阳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紫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9918



紫阳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 )精神, 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围绕突出问题,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集中财力加大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实现全县脱贫摘帽目标。

第三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排、资金拨付、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紫阳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安排本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制定本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组织召开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审查各项目单位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范围及变更事项;组织检查、考评及奖惩。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县级负责、财政协调、部门指导、镇村实施的制度。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局负责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分配、使用管理工作,每年3 月底前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并上报省市备案;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安排、划拨和监管工作;县发改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做好项目的整体布局与通盘谋划,并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项目前期、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运行落实和资金使用工作;县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村为本县 176 个行政村,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整合

第六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范围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中省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用于支持受益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 中省市规定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资金。严格按照国办发22号文件、陕政办发84 号文件规定的中央财政 17 项、省级财政项、市级财政项,共 34 项资金范围内进行整合。整合范围内的资金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做到“应整尽整”,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提高整合的深度和质量。任何部门不得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

(三)县财政为弥补扶贫项目投入缺口筹集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七条 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安排使用资金。

第八条 脱贫攻坚期内,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编制分年度、分镇、村的项目安排计划,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局依据计划和统筹整合的资金规模编制分镇、村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要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增强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对当年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可通过跨年度预算收支平衡的办法解决。

第十条 中省市涉农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受益对象为县内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同时兼顾一般村农村饮水安全和通村组道路建设。县级安排的资金,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定使用范围,在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十一条 严禁安排资金用于以下中省制定的负面清单涉及的项目。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 (“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二)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差旅费、租车费等违规支出。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四) 生态扶贫护林员工资、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奖补等就业扶贫支出。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修建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村卫生室、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购买各类保险(含产业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七)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及安置点规划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八)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电话费及广电网络扶贫(包括: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无线 Wifi 等设备及服务费支出)。

(九)弥补企业亏损,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或垫资。

(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年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县脱贫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到各镇、各部门。

第十三条 年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在执行过程中 中省市追加的涉农资金要及时安排到扶贫项目上。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 3 日内要通知到主管部门和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主管部门和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要在 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反馈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接到分配意见后5日内审核并分配下达到各镇、各部门,并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进行调整,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省市。

第十四条 整合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为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促进项目实施,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在县级主管部门报帐外,大部分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各镇扶贫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到镇政府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属镇政府管理的资金,由镇政府审核后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将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供应商。属主管部门管理的资金。由镇政府提出付款意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到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帐。各镇、各主管部门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 项目开工后,单位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项目启动资金(或预付款)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资金 50,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15,保修期结束结清资金 5。当年安排的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必须达到 95以上,上年安排的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必须度必须达到 98以上,超过两年的资金支出进度必须达到 100 。项目完工验收结算完成后留足质保金仍然有资金结余的,由县财政局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涉及贫困户的生产发展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户。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通过“一卡通”系统及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及时审核将补助资金和入股分红兑付到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八条 建立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报表制度。县财政局、县扶贫局要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方案的执行、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实际支付进度等信息形成报表,按月报送县委、县政府、县脱贫攻坚指挥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各行业扶贫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局要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项目招投标工作统一纳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办理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相关规定。依法可不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施工合同等进行严格管理。实行直接发包的扶贫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主体责任, 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初验,对财务收支进行清理,初验合格后向主管部门报送请验报告,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县级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镇村实施的项目由镇政府组织验收,对验收结果负责,县级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复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由部门收集项目资料进行归档;镇村实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及时收集项目资料送镇财审所归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局结合全县扶贫项目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预算编制、评估、招标采购、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费用实际,从县级配套财政扶贫资金中合理安排项目管理费,保证扶贫项目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五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方案中已经备案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按照程序调整并报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督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监管机构。县级主管部门、镇政府负监管主体责任,具体监管机构包括财政、审计、扶贫、发改等县级职能部门和镇政府相关机构。

第二十八 县财政局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出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建立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二十九 县发改局、扶贫局等部门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可研设计、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实施进度、检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 县审计局全面加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接受人大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局、扶贫局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村或实施地进行公示公告,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间不少于十天。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 发挥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配置效率。

第三十三 县财政局会同发改、扶贫等部门负责组织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要强化各镇、县级资金使用部门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年度终了,县镇两级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县财政局批复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县财政局会同县审计局对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开,纳入单位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作为以后年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 对违法违规使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扣回违法违规资金。

(一)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

(二)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导致资金使用不当的;

(三)无故延迟拨付资金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资金的;

(五)在资金发放中优亲厚友的;

(六)违反规定私存私放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改变资金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开支标准的;

(八)应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未执行的;

(九)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或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

(十二)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纳入负面 清单规定的;

(十三)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未履行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职责的;

(十四)其他违反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五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 本办法自 2019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