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社会监督,现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内容予以公示:
一、事项名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三、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详见附件;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政务服务大厅烟草窗口提供);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电子工商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5.申请人房产证原件或租赁合同。
6.一寸彩色照片2张。
五、申请的方式与途径
1、申请的方式。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2、申请的途径。申请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交申请。
六、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紫阳县政务服务中心烟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如实填写申请表。
2、受理
窗口办证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对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具体包括:⑴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⑸其他事项,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书写错误等问题。
3、审批决定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和办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一并送达,通知申请人办理入网手续。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紫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地址:紫阳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15号窗口。电话:0915-4411130。
监督举报电话:0915-4425335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夏季作息时间下午15:00-18:00)
九、收费标准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紫阳县烟草专卖局
2019年7月17日
附件:
安康市紫阳县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紫规〔2017〕003-烟草局001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康市紫阳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安康市紫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城区繁华商业区、主次干道、街区等范围内设置零售点,在满足社会消费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原则上不人为设定零售点间距。
第七条 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再新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已被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二)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三)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四)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五)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药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易腐蚀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场所。
(六)主营建材、机电配件、通信器材、五金家电、建筑装潢、车辆销售及维修、美容美发、服装缝纫、化妆品、电器、计生用品、仪器仪表、药品及医药器械、金银珠宝、干洗、废品回收、礼品回收、房屋中介等与主营烟酒副食品无关,且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等与主营业务相独立场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区域。
第九条 对“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第十条 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250-300人/个,每增加250人可增加一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一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按照经营户50-100户/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
(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四)非聚居区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七条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大门两侧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指农村,是指除城区及集镇所在地以外的区域。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康市紫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紫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对在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置、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零售点,其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予以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