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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6-04-22 08:56来源:紫阳县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自20165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改为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顺利推进,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5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一律使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自201643024时起,营改增纳税人原从地税局领用的各类发票停止开具使用,自行向地税部门缴销。201651日后,仍使用、开具原地税局发票的,紫阳县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三、即日起,各营改增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局咨询、预约领用增值税发票相关事宜。

国税机关发票领用预约服务电话:

纳税服务科 4421366 4422621

征收管理科 4428422

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国家税务局 紫阳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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