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省、市工商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决定从2015年4月23日至11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电信等公用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动重点
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电信等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中存在欺诈消费者、不公平竞争等行为,对涉及需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及时移送。重点查处电信等公用企业以下违法行为: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二)利用媒体广告、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等形式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主要数据、套餐活动、促销信息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三)在市场竞争中,与竞争对手就有关商品或服务做片面对比,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五)提供网络宽带达不到承诺标准;提供套餐资费表述不明确,骗收费用;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通增值收费项目;将系统计费出现的问题转嫁给消费者。
(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多收消费者费用;或者在提供设备检测、检修等服务时,不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
(七)向消费者承诺的金融产品收益不能兑现。
(八)向消费者提供的赠品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要求或者属于不合格产品,赠品不予提供“三包”服务等行为。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的行为;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行为;抽奖时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二、表现形式
(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表现形式如下:
供水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水泵、阀门、水管等;强制用户购买水表或强行要求用户更换智能水表;强制用户购买不必要的用水卡;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水底度费;强制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给水工程施工服务等,如果用户拒绝,则不予供水或中断供水或加收消费、水表检测费等。
供电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电线、配电箱、变压器等用电设备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备;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预付或用电押金;强制用户购买电保险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超标准收取电费;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施工企业的用电设计、安装工程服务,对拒绝其安装的用户收取不合理的管理费;滥用农网改造中的独占地位,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形下,滥收务工费、短途运输费、材料费等各种费用或强迫农民提供义工等。
供气部门:在提供燃气服务时强制他人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燃气灶具或者限定他人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燃气灶具,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用户购买其不必要的商品,如警报器、灭火器等;强制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以拖延提供服务、滥收费用等方式,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超标准收取燃气工程费;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气底度费。
邮政部门:强制用户接受特专递服务、礼品服务等;强制搭售明信片、集邮册等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在用户邮寄包裹时,限定用户只能使用其提供的包装物而不得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包装物;强制保价或保险;在承兑汇款时强制用户按取款比例参加邮政储蓄或强制征订报刊或购买用户不必要的邮资用品等。
电信部门:指定用户在安装电话必须购买电信部门经营的电话机;强行承揽电话机维修业务,强行收取用户电话及代维修费等;移动公司利用电话入网费用的差别待遇迫使他人购买其商品,预收话费、来电显示费;强制用户购买长途电话意外盗打保险等。
( 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
烟草公司:销售名牌香烟时,强行搭售滞销品牌香烟;利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特殊身份,借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等。
盐业公司:滥用盐业专营权,强行搭售其他商品。
商业银行:在住房贷款中强制贷款人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限定贷款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开发商的房屋或汽车等商品;利用发放贷款的优势地位收取融资顾问费。
保险公司:滥用保险公司自身在理赔中的优势地位强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受人指定的经营者的服务;利用保险公司自身办理法定保险的优势地位搭售其它保险等;借用公安、卫生防疫、消防、教育等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强行推销保险;借用邮政、电信、供气、供电、铁路等公用企业的独占地位强制他人购买保险;借用商业银行等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优势地位强制他人购买保险;借用学校、医院、风景区、公园、公共游泳池等其他特殊地位的经营者强行推销保险。
农村信用社:滥用发放农资专项贷款的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化肥或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有线网络电视:强制他人接收其不必要的服务或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新华书店:在发放中小学教科时强行搭售教学参考书等其他图书、音像制品等。
机动车驾校滥收费。
物业公司滥收费。
希望各公用企业认真对照公告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发,敢于举报,积极配合调查。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44283154428006
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5月20日